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87〕第49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以及那些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由審判員移送執行的問題,經研究,現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答復如下
: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申請執行的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以及審判員認為其他確屬應當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審判員應當移送執行。除此之外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在送達或宣判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
申請執行問題的法律規定。
198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