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近來有少數地方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的影響,必須堅決制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于嚴防反動報刊利用我處決犯人進行造謠誣蔑的通知》中指出:“執行死刑不準游街示眾”。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發出《關于執行死刑嚴禁游街示眾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死刑罪犯游街示眾,特別是開放城市更要嚴加注意,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現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務必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游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也一律不準游街示眾。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堅決糾正并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