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當如何糾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當如何糾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當如何糾正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當如何糾正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8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青法字第10號《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糾正程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指令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也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再由原第一審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基層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如何糾正問題的請示報告 (88)青法研字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在檢查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質量的過程中,發現判處有期徒刑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的處刑畸輕。經審委會討論認為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何種程序予以糾正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討論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為了保證案件質量,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保護被告人上訴權利的規定,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作為第一審,或由原第一審法院移送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可以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所作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以上兩種意見妥否,請予批示。
198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