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2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交通管制區域內劃分禁航區和交通管制區”修改為“交通管制區域內劃分交通管制區、通航區和禁航區”。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將第二款中的“需進入禁航區的三峽工程施工及維護船舶”修改為“需進入禁航區的持有作業任務書和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
五、將條文中所有“交通部”統一改為“交通運輸部”。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上交通管制區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