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已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并于1992年4月1日施行。收養法是公民處理收養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收養案件的依據。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收養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收養法,掌握收養法的立法精神,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遵守收養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正確處理收養問題。
二、收養法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收養法施行后發生的收養關系,審理時適用收養法。收養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審結的收養案件,或者收養法施行前發生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確認收養關系的,審理時應適用當時的有關規定;當時沒有規定的,可比
照收養法處理。對于收養法施行前成立的收養關系,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訴請解除收養關系的,應適用收養法。
三、收養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審結的收養案件,收養法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適用原審審結時的有關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收養法施行前對收養問題所作的規定、解釋,凡與收養法相抵觸的,今后不再適用。
五、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收養法的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收養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總結經驗,并搜集、整理典型案例報送我院,以便及時研究總結。
199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