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日本國外務省對我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其國民送達出庭傳票,常以收到時間距出庭時間不足兩個月為由退回。鑒此,并考慮到向我駐外使、領館轉遞文件的時間,我外交部建議,我國法院今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于傳票指定日期四個月前送至領事司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達這種傳票,請按外交部要求的時間辦理。同時,對日本國裁判所通過外交途徑向我國公民送達出庭傳票,送至我外交部時,距傳票指定日期不足兩個月者,不予送達,并說明理由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