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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加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6-12-27
    2. 【標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加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3. 【發文號】人社廳發〔2016〕19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1/t20170105_263872.html

    7. 【法規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加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加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6〕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為有效解決中加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中加兩國政府通過多輪談判于2015年4月2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加拿大就業和社會發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議》(以下簡稱《行政協議》)。雙方商定,《協定》和《行政協議》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和《行政協議》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范圍。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加拿大為老年保障法案及據此制定的法規、加拿大養老金計劃及據此制定的法規。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加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人員。指受雇于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該雇傭關系受中國法律規定管轄,在雇傭期間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領土上工作的人員。

      2.自雇人員。指在中國領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兩國領土上為自己工作的人員。

      3.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員。

      4.政府雇員。指受中國法律規定管轄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被派往加拿大領土上工作的人員。

      5.例外。中加兩國主管機關可對任意個人或人群就適用《協定》第五條至第八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中加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三)加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加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派遣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就派遣人員而言,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72個月。如派遣期限超過72個月,經中加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可予以延長。

      (五)主管機關、聯絡機構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方為負責加拿大法律實施的一名或幾名部長。

      2.聯絡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加方為加拿大稅務局立法政策司。

      3.經辦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加方為負責加拿大法律實施的部門和機構。

      二、 依據《協定》免除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 中方在加人員辦理免繳養老保險費《參保證明》的流程。

      已在中國國內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加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填寫《根據中加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后),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申請表》可從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表格下載”)。申請人也可在部門戶網站查閱“中加社會保障協定參保證明辦事指南”(點擊“服務之窗”中的 “辦事指南”)。

      2.申請人或代理人將填寫后的《申請表》(一式2份)提交參保所在地(省、市、縣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無誤后,加蓋印章并留存1份《申請表》備案。

      3.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后的1份《申請表》掛號或快遞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8號皇城國際B座,收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國際合作處,郵編:100011,電話:010-89946777)

      4.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請表》后予以審核。如審核通過,將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申請人郵寄《參保證明》;如審核未通過,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5.例外情況涉及人員填寫《申請表》時,需附個人簡要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請表》后,由中加兩國主管機關共同決定是否同意作例外處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出具《參保證明》;如不同意則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6.申請人向加拿大經辦機構提交《參保證明》,并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費。

      (二) 加方在華人員免除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加方在華人員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加拿大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備案。核準信息后,依據其《參保證明》上規定的期限免除其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加方在華人員在其《參保證明》規定的免繳期限內,已產生的參保繳費,中方沒有返還該繳費的義務。

      3.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加方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部令16號)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4.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外,加方在華人員應按《社會保險法》和部令16號的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以上規定自《協定》和《行政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核準和免繳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聯系人:王曉辰

      電話:010-89946776,89946770(傳真)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加拿大就業和社會發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議

       3.根據中加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樣表)

       4.中方《參保證明》(樣表)

       5.加方《參保證明》(樣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為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以下稱締約兩國)友好關系之目的,愿加強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合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一、為本協定之目的:

      經辦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由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

      在加拿大,系指負責加拿大法律實施的部門和機構。

      主管機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在加拿大,系指負責加拿大法律實施的一名或幾名部長。

      法律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系指與第二條規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

      在加拿大,系指第二條規定的法律和法規。

      二、本條中未定義的詞語應具有締約兩國各自適用法律規定賦予的含義。



    第二條 法律適用范圍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本協定適用于與下列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在加拿大,本協定適用于下列法律規定:

      (一)老年保障法案及據此制定的法規;

      (二)加拿大養老金計劃及據此制定的法規。

      三、本協定同樣適用于對第一款、第二款所指法律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合并、替代的法律法規。但本協定不適用于以建立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為目的的法律規定的修正案,除非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其適用。

      四、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本條所提及的法律規定不包括締約一國可能與第三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締結的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及為具體實施這些條約或國際協定之目的頒布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人員適用范圍



      本協定適用于屬于或已屬于締約一國或締約兩國法律管轄的任何個人,以及根據締約任一國可適用的法律規定從上述個人獲得權益的人員。



    第四條 平等對待



      締約一國應對本協定適用范圍內的所有個人,就其在該締約國法律規定或本協定下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給予平等對待。



    第二部分 關于適用法律的規定



    第五條 關于雇員和自雇人員的一般規定



      除非第六條至第九條另有規定:

      (一)在締約一國領土上工作的雇員,就此項工作而言,僅受該締約國法律規定管轄。

      (二)如自雇人員在締約一國領土上居住,在締約另一國或締約兩國領土上為自己工作,就此項工作而言,該自雇人員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第六條 派遣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

      (一)受雇于在締約一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的雇主;

      (二)就該雇傭關系而言受該締約國法律規定管轄;

      (三)在雇傭期間被其雇主派遣到締約另一國領土上工作,

      就此項工作而言,僅受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管轄,如同此項工作仍在該締約國領土上進行一樣。派遣期限最長為72個月。

      二、如派遣期限超過第一款規定,在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下,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法律規定將繼續適用。



    第七條 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員



      對于受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管轄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員,就該雇傭關系而言,僅受該雇員居住地所在締約國法律規定管轄。



    第八條 政府雇員



      一、本協定不影響1961年4月18日簽訂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4月24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社會保障相關條款的適用。

      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管轄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的雇員,被派往加拿大領土上工作,則該雇員就該雇傭關系而言,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管轄。

      三、對于加拿大而言,如受加拿大法律規定管轄并受雇于政府的雇員,被派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上工作,則該雇員就該雇傭關系而言,僅受加拿大法律規定管轄。



    第九條 例外



      經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同意,可對任何個人或人群就適用第五條至第八條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締約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第十條 加拿大法律規定關于居住期限的定義



      一、為老年保障法案之目的:

      (一)如受加拿大養老金計劃或加拿大省級綜合養老金計劃管轄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逗留或居住,則該逗留或居住期限被視為在加拿大的居住期限;與該人員共同居住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侶和受撫養人,如未因雇傭或自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管轄,則其逗留或居住期限亦被視為在加拿大的居住期限。

      (二)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管轄的人員在加拿大逗留或居住,則該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侶和受撫養人的逗留或居住期限將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規定進行認定。

      二、為第一款之目的,加拿大認為:

      (一)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逗留或居住的人員在其逗留或居住期間因雇傭或自雇向加拿大養老金計劃或加拿大省級綜合養老金計劃繳費時,該人員才被視為在該逗留或居住期間內受上述計劃管轄。

      (二)只有在加拿大逗留或居住的人員在其逗留或居住期間因雇傭或自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繳費時,該人員才被視為在該逗留或居住期間內受上述法律規定管轄。



    第三部分 行政和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安排



      一、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將簽署行政協議,制定實施本協定的必要措施。

      二、在行政協議中,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將指定各自的聯絡機構。



    第十二條 信息交流



      一、締約一國應當通過其主管機關或負責協定實施的經辦機構:

      (一)在其法律允許范圍內,向締約另一國提供關于實施本協定和本協定所適用法律規定的任何必要信息;

      (二)及時向締約另一國通報其采取的關于實施本協定的措施或因其法律規定修改而影響本協定適用的有關情況。

      二、除非締約一國法律對信息公開另有要求,所有根據本協定從締約一國傳輸給締約另一國的個人信息均應保密,并僅用于實施本協定及協定適用法律規定之目的。接收信息的締約一國不得向其他人員、機構或國家公開其接收到的所有個人信息,除非發送信息的締約另一國已獲其通知,認為公開上述信息是適當的,并認為對上述信息的公開與公開這些信息的初始目的一致。



    第十三條 費用減免



      一、如締約一國法律規定,辦理適用該國法律規定所需的證書和文件可免除或部分減免法律、領事或行政費用,則該減免規定也同樣適用于辦理適用締約另一國法律規定所需的證書和文件。

      二、為實施本協定而需要出具的任何官方性質的文件無須外交、領事部門及第三方認證。



    第十四條 交流語言



      一、為實施本協定之目的,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可以使用本國任一種官方語言直接進行交流。

      二、締約一國不得僅因文件是用締約另一國官方語言寫成而拒絕受理。



    第十五條 爭端解決



      一、關于本協定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應由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根據本協定的精神和基本原則盡可能予以解決。

      二、如依據第一款未能解決爭端,締約兩國應盡快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與加拿大省級部門簽署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可與加拿大省級部門在其管轄權限內簽署任何關于社會保障事務的諒解備忘錄。該諒解備忘錄應與本協定相一致。



    第四部分 過渡和最終條款



    第十七條 過渡條款



      為適用本協定第六條之目的,即使人員的派遣始于本協定生效前,該派遣的期限仍從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生效、期限和終止



      一、締約兩國應當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已完成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序。本協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當月后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生效。

      二、本協定長期有效。締約一國可在任何時候提前12個月通過外交渠道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國終止本協定。

      三、如本協定終止,個人依據本協定已獲得的任何權益應予保留。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協定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于2015年4月2日在渥太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種語言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加拿大就業和社會發展部關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行政協議



      依據2015年4月2日在渥太華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稱“協定”)第十一條,為協定實施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加拿大就業和社會發展部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行政協議中所使用的術語與協定中的含義相同。



    第二條 聯絡機構



      根據協定第十一條,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指定以下機構為聯絡機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合作司;

      (二)在加拿大,加拿大稅務局立法政策司。



    第三條 表格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辦機構和加拿大聯絡機構將共同制定實施協定和本行政協議必要的表格和程序。表格和程序的變更須經締約兩國經辦機構和聯絡機構同意。



    第四條 參保證明書



      在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九條所述情況下,法律規定適用的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出具參保證明書,證明就某項工作而言,雇員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員,受該締約國法律規定管轄。

      (一)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雇員或自雇人員出具參保證明書,并向加拿大稅務局立法政策司提供副本。

      (二)如適用加拿大法律規定,加拿大稅務局立法政策司向雇員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員出具參保證明書,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供副本。

      (三)在締約一國法律規定項下免除參保的期限應與締約另一國出具的參保證明書上規定的期限一致。但如在規定免除期限內依據首先提及的締約一國的法律規定產生了參保繳費,該締約國沒有返還該繳費的義務。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如依據協定第五條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一款申請出具參保證明書,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對該申請進行審核。如審核通過,將出具參保證明書。

      二、如依據協定第六條第二款提出參保證明書延期申請,締約兩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核。如審核通過,法律規定適用的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出具參保證明書。

      三、如依據協定第九條提出例外申請,締約兩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及時對該申請進行審核。如審核通過,法律規定適用的締約一國經辦機構或聯絡機構將出具參保證明書。



    第六條 統計數據交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辦機構和加拿大聯絡機構將在出具參保證明書的次月交換依據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九條所出具證明書的副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辦機構和加拿大聯絡機構將在每年一月交換上一年度依據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和第九條所出具證明書數量的統計數據。



    第七條 行政協助



      一、締約兩國應免費提供為實施協定和本行政協議所需的行政協助。

      二、締約兩國主管機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辦機構和加拿大聯絡機構可在必要時會面,討論任何關于協定或本行政協議實施的問題。



    第八條 行政協議的地位



      本行政協議將依據協定實施,不對締約國產生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生效、期限與修改



      本行政協議于協定生效之日生效,直至協定終止之日。締約兩國主管機關可以雙方書面同意的方式對本行政協議進行修改。

      本行政協議于2015年4月2日在渥太華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種語言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加拿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就業和社會發展部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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