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51號公告和修改《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的公告
關于廢止51號公告和修改《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關于廢止51號公告和修改《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二三九號
經研究決定,對以下2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廢止《關于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十一號)
二、修改《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國專發法字[1993] 第307號)
(一)將第一至六項中的“中國專利局”修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刪除“涉外代理機構”中的“涉外”;
(三)將第二項中的“中國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
附件
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
(1993 年 12 月 18 日國專發法字[1993]第 307 號發布根據 2017 年 3 月 22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二三九號修改)
各專利管理機關、代辦處、專利代理機構:
我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 ) 的成員國。根據中國專利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現就我局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局,受理臺胞提出的國際申請。
二、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或者作為指定局或者選定局的程序中,以及處理與國際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務,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三、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國際申請,應當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臺胞提出的、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國際申請之日為國際申請日。
五、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申請,可以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或者對于該締約國有效的一項或者幾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六、臺胞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國際申請以及辦理國際申請有關事務,應當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七、本通知適用于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八、本通知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