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荷蘭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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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荷蘭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實施中國-荷蘭社會保障協定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7〕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為有效解決中國、荷蘭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通過多輪談判,中荷兩國政府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我部與荷蘭社會事務和就業部同日簽署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雙方商定,《協定》和《諒解備忘錄》于2017年9月1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協定》和《諒解備忘錄》的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協定》主要內容
(一)互免險種范圍
中國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荷蘭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遺屬保險。
(二)中方適用免除在荷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1.派遣工作人員。指受中國法律規定管轄并受雇于中國領土上有經營場所并正常開展業務的雇主,且在派遣之前在中國領土上直接為該雇主工作至少一個月的人員。
2.海員。指在懸掛中國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員及通常居住在中國領土上,被中國的雇主派往懸掛荷蘭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員。
3.航空器雇員。指受雇雇主主要經營場所在中國的機組人員。
4.公務人員、外交和領事機構人員。外交和領事機構工作人員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定義的相關人員。公務人員指中國派遣至荷蘭領土上的公務人員。
5.隨行家屬。上述第1類和第4類人員的隨行的配偶和子女,同樣適用免除在荷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除非其配偶和子女在荷蘭領土上受雇或自雇。
6.例外。中荷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可同意就特定人員或人群,對《協定》第五條至第八條以及第九條第二、三、四款的適用作例外處理,條件是所涉及人員受中荷兩國任一國法律規定管轄。
(三)荷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人員
荷方適用免除在華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與中方適用人員的條件類同。
(四)派遣工作人員免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
就派遣工作人員而言,首次申請免除繳費期限最長為5年。如派遣期限超過5年,經中荷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同意,可予以延長,延長免除期限不超過1年。
(五)主管機關和經辦機構
1.主管機關: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荷方為社會事務和就業大臣。
2.經辦機構:中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荷方為社會保險銀行或社會事務和就業大臣指定的其他機構。
二、 依據《協定》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一) 中方在荷蘭人員辦理免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參保證明》的管理辦法
已在中國國內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荷蘭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
1.對于在協定生效之日前已經在荷蘭工作的人員,請于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繳申請。對于在協定生效之日后開始在荷蘭工作的人員,請于在荷蘭開始工作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免繳申請。
2.申請人填寫《根據中荷社會保障協定出具的〈參保證明〉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附后),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申請表》可從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網址:www.mohrss.gov.cn(進入后點擊:“服務之窗”中的“表格下載”)。申請人也可在部門戶網站查閱“中荷社會保障協定參保證明辦事指南”(點擊:“服務之窗”中的 “辦事指南”)。
3.申請人或代理人將填寫后的《申請表》(一式3份)提交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無誤后,加蓋印章并留存相關《申請表》備案。
4.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蓋章后的1份《申請表》掛號或快遞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38號皇城國際B座,收信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國際合作處,郵編:100011,電話:010-89946777)。
5.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請表》后予以審核。如審核通過,將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并向申請人郵寄《參保證明》;如審核未通過,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6.例外情況涉及人員填寫《申請表》時,需附個人簡要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請表》后,由中荷兩國主管機關或經辦機構共同決定是否同意作例外處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出具《參保證明》;如不同意則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7.對于派遣工作人員中申請延長免除期限的人員,應在前一次免除到期之日三個月前向我部社保中心提出延長免除期限申請。由中荷兩國經辦機構共同決定是否同意免除申請。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請人出具《參保證明》。如不同意則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8.申請人向荷蘭經辦機構提交《參保證明》,并申請免除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二) 荷蘭在華人員免除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辦法
1.接收荷蘭在華人員的合法經濟實體應向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荷蘭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備案。核準信息后,依據其《參保證明》上規定的期限免除其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2.若申請人是在《協定》生效前來華工作的,則其位于中國的接收該派遣雇員的合法經濟實體應當在《協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向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荷蘭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免除期限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協定》生效6個月后提交《參保證明》的,免除期限自《參保證明》提交次月起計算。
3.若申請人是在《協定》生效后來華工作的,且其位于中國的接收該派遣雇員的合法經濟實體在其到華工作之日起6個月內向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由荷蘭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的,該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信息后,將按參保證明規定的免繳期限免除其《協定》規定的相關社會保險繳費義務;若《參保證明》是其在華工作之日起6個月后提交的,中荷兩國經辦機構將根據《協定》第十條進行協商。
4.凡不能提交《參保證明》的荷蘭在華人員,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的規定,督促其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5.除《協定》規定的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外,荷蘭在華人員應按《社會保險法》和部令第16號的規定,參加中國其他社會保險險種。
以上規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本著如實、便捷的原則及時辦理核準和免繳有關手續。在審核時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防止欠費和虛假現象發生。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聯系人:王曉辰
電話:010-89946776,89946770(傳真)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815647620867716.doc
2.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社會保障協定的諒解備忘錄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815647620864834.doc
3.申請表(樣表)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815647620872743.doc
4.中方《參保證明》(樣表)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815647620879134.doc
5.荷方《參保證明》(樣表)
//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8/W020170815647620881955.doc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