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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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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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辦漁【2017】5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
為加強國內漁業油價補貼轉移支付專項資金支持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監管,確保人工魚礁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漁〔2015〕65號),我部研究制定了《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存在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9月1日
附件:
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doc
nby58().ceb
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加強國內漁業油價補貼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支持人工魚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人工魚礁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人工魚礁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漁〔2015〕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持方向) 人工魚礁項目原則上應在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內實施。
第三條(創建項目) 項目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當年未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可申請使用油補調整資金支持創建1個項目(以下簡稱“創建項目”)。創建項目應優先安排有一定建設基礎、項目實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要求的海洋牧場建設單位,并且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具體保障措施。
第四條(補助內容) 人工魚礁項目補助內容包括:人工魚礁的設計、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維護平臺等日常管護設施和監測設備的購買;海藻場和海草床的種植修復;海洋牧場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海洋牧場標識標志和宣傳展示;項目前期準備和組織實施期間的本底調查、項目論證、招投標、監理、效果跟蹤監測和評估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補助金額) 人工魚礁項目補助標準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國內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執行。原則上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人工魚礁項目每個補助金額不超過2500萬元,創建項目每個補助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資金比例) 用于人工魚礁的補助資金不低于項目補助資金的70%,海藻場和海草床種植修復補助資金不高于15%,其他補助內容的總額不高于15%。不適宜開展海藻場和海草床建設的區域,經專家論證后可以不予建設,相應補助資金應用于人工魚礁建設。
第七條(補助標準) 人工魚礁的補助標準(僅包括魚礁的設計、建造和投放)為:構件礁每空方中央補助不超過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補助不超過200元。支持船長大于12米經無害化處理后的廢舊漁船改造建設人工魚礁。海藻場和海草床種植修復補助標準(僅包括海藻海草購買和種植費用)為:中央補助不超過20萬元/公頃。
第八條(補助時限) 補助資金僅對人工魚礁項目申報后新增建設內容予以補助,申報前建設的內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計入完成的項目任務量。
第二章 項目申報評審
第九條(儲備項目申報) 人工魚礁項目申報采取提前審查、儲備申報的方式。農業部在每年年底前下發通知,組織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報送第二年人工魚礁項目申報意向及實施方案。
第十條(方案編制要求) 項目實施方案應按照《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申報及編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模板》(附件2)進行編制,深度要求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形式審查) 農業部組織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審查單位”)對申報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和前期手續等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具體要求見附件3)。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評審程序,由審查單位提出補充完善意見反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方案評審)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農業部組織專家評審。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3名專家由農業部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中抽取,另外2名專家由申報項目所屬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三條(評審回避) 項目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凡屬項目申報材料編制單位的專家或與項目實施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四條(評審結果運用) 評審要形成具體審查意見(內容包括詳細的建設內容和資金需求),作為人工魚礁項目的安排依據。評審意見應及時反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項目申報) 按照項目資金申報要求,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項目資金申請,同時附農業部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抄送同級審計部門。項目上報前應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條(農業部審核) 農業部對資金申請和實施方案審核后,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項目執行和績效考評情況提出年度資金補助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資金下達)財政部確定各省(區、市)項目數量和補助資金,并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下達沿海各省(區、市)或計劃單列市。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總體實施方案) 項目資金撥付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本省(區、市)人工魚礁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總體實施方案(不同于具體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實施管理、督查驗收和總結宣傳等重要環節工作措施。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實施方案抓緊組織實施,并要求其定期報送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量等實施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 人工魚礁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和行政監督相結合,建設單位應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人工魚礁礁體制作、安裝和投放全過程進行監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設計、論證、實施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監督檢查,嚴把招投標、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關鍵環節,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二十二條(項目監督管理)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人工魚礁項目的組織管理、任務落實和監督考核工作,重點做好項目實施單位確定、任務量核定、項目驗收和公示等關鍵環節管理。
第二十三條(檔案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詳細檔案,強化項目檔案管理。在人工魚礁投放施工時,應當留存全部影像資料、技術資料及投礁前后海區海底多波束側掃資料。項目所有的批復文件、技術資料、設計施工及規章制度等資料要全部歸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條(項目變更) 人工魚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施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農業部批準:
(一)變更建設主體;
(二)改變建設地點;
(三)改變人工魚礁類型;
(四)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超過10%的;
(五)批準開工后超過一年未開工的。
有下列情況的,應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一)改變建設期限的;
(二)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不超過10%的;
(三)不改變魚礁類型僅改變魚礁單體結構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準備)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資金正式下達的兩年內完成項目,并在項目完成后的3個月內準備好驗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由項目實施單位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出具的四方驗收報告;由具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專項審計意見。
第二十六條(驗收材料報送) 驗收材料準備齊全后,經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逐級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驗收標準為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驗收專家組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3名專家由農業部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2名專家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二十八條(驗收回避制度) 項目驗收專家選取實行回避制度,凡與項目實施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二十九條(驗收結果)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召開驗收會議。驗收會議設置合格和不合格兩種結論。結論為不合格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并經專家組同意后,方能確認為驗收合格。
第三十條(驗收文件及公示)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收到專家組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意見后,應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出具驗收合格文件,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五章 項目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項目資金管理) 人工魚礁項目實施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金。
第三十二條(項目資金監管)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加強人工魚礁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條(項目績效評價) 農業部制定《人工魚礁項目績效評價方案》,組織各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省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四條(評價結果運用) 績效評價結果將與各省人工魚礁項目安排相掛鉤。
第三十五條(信息報送)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農業部報送項目工作進展情況,每年年初向農業部報送上年度人工魚礁項目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項目督查)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適時對各地人工魚礁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項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處罰措施) 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項目補助資金的行為,農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財務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截留或挪用項目補助資金、不按實施方案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未能完成項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經發現,農業部將減少或暫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項目,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申報及編制要求
2.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模板
3.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形式審查基本要求
附件1
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申報及編制要求
一、項目實施方案申報要求
1、申報主體
項目建設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企業。
2、申報材料
項目實施方案文本包括項目實施方案說明書、工程概算和設計圖紙三項內容。
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求
1、編制單位資質
編制單位應熟悉海洋牧場建設相關工作,有海洋牧場建設經歷,其中礁體建設部分應由具有相應專業(漁港/漁業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人員完成。
2、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規定
(1)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符合人工魚礁建設相關規范、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等,編制依據的基礎資料真實、準確、齊全。
(2)工程建設方案應進行多方案比選,并從技術、經濟、資源、環境和社會等多方面進行論證,有明確的結論和意見。工程建設方案的設計、工程概算的編制和相關設計圖紙的內容及深度應達到基本建設初步設計階段的要求。
(3)對于自然條件比較復雜的人工魚礁項目,需要對相關內容進行專題論證,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
3、項目實施方案文本組成
項目實施方案文本由項目實施方案說明書、工程概算和設計圖紙三個部分組成。
項目實施方案說明書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介紹、項目建設必要性分析、項目建設方案設計、項目工程總概算說明和項目實施與建設管理及相關附件等內容。附件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證書、保障項目順利實施的有關批文或意見(如海域使用權屬證明、國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和漁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文件)、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證明材料等。工程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編制說明、項目總概算表、單項(單位)工程概算表和其他費用概算表等。
設計圖紙主要包括建設海域地理位置圖、礁區規劃布局示意圖、礁體單體選型及組合示意圖、礁體投放布局示意圖、海藻場(海草床)建設布局示意圖、增殖放流投放示意圖、信息采集傳輸設計圖及其他相關必要設計圖紙。
三、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格式
人工魚礁項目實施方案共分為三篇,第一篇為實施方案說明書,第二篇為工程概算,第三篇為設計圖紙,三篇均要求單獨裝訂成冊(同時附電子版),具體格式見附件。
四、項目實施方案說明書編制要求
1、第一章“概述”
對項目建設單位概況、項目建設海域基本情況(包括海域地理位置,與相關規劃的符合性和其他行業用海的協調性)、項目實施依據、項目建設背景、建設的必要性和意義、建設條件、現有工作基礎和建設的可行性、建設目標、建設方案(包括總體建設規劃和布局)、工程概算、資金來源、項目效益等內容進行簡述,并提出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的措施和建議。
2、第二章“項目建設海域本底調查情況”
闡述海域本底調查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海域的氣候、水文、環境質量、生物資源、底質以及所在海區的社會經濟條件等情況。
3、第三章“項目背景和建設的必要性”
對項目建設背景進行闡述,并從國家政策、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多方面詳細論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意義。必要性要與現狀和存在問題相對應。
4、第四章“現有工作基礎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闡述項目建設所在海域人工魚礁建設和管理工作基礎,包括已建成人工魚礁總體情況,海藻場(海草床)建設和增殖放流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管理維護和執法保障的相關情況,并從經濟、技術、工作基礎等多方面詳細論述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5、第五章“建設條件”
簡述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各種條件,包括人工魚礁地理位置及水陸域交通條件,項目所在海域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和供水、供電、施工等外部配套條件,分析各種條件對項目建設的影響,并對項目所在海域的建設條件進行綜合評價。
6、第六章“建設方案”
詳細論證項目的建設內容及規模,包括礁區總體規劃布局,魚礁建設類型、數量、標準和投放,海藻場、海草床建設類型和規模,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統設計,以及漁業燈標、配套船艇、多功能服務平臺、檢測設備、陸上宣傳牌等配套設施規模數量,對礁區總體規劃布局進行多方案設計和比選,并提出推薦的方案,詳細內容如下。
礁體建設:根據礁體規劃布局,對擬建礁體的單體材料、形狀、結構和組合等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技術可行的方案設計,并對各種結構方案進行技術和經濟比較,提出推薦的結構方案并說明理由。
海藻場、海草床建設:根據海藻場、海草床規劃布局,對擬建的海藻場、海草床的藻(草)礁、藻(草)類選擇、移植面積、移植手段等進行兩個或兩個以上技術可行的方案設計,并對各種結構方案進行技術和經濟比較,提出推薦的結構方案并說明理由。
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對人工魚礁生態環境、生物行為和生產活動的管理需要,對擬建的海底觀測平臺(主要集成環境監測系統、聲學探測設備和影像采集系統)、傳輸網絡、岸基監測站、遠程控制中心等進行技術可行的方案設計。
項目配套技術和工程建設:根據項目建設目的和需要,提出人工魚礁投放和海藻場、海草床構建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等技術路徑和方案,以及未來增殖放流規模、品種和投放等技術方案,對項目中涉及的燈標、標志標牌等公用配套設施進行技術可行的方案設計,對配套船艇、檢測設備等提出具體數量規模。
7、第七章“環境保護”
分析工程項目建設期及項目建成后產生的各種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針對性地預防或減輕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治理措施,并對環境影響進行相應評價。
8、第八章“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
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危險因素和勞動衛生危害因素進行分析,提出相應地安全生產防治措施和勞動衛生保護措施。
9、第九章“節能”
論述工程項目的能耗特點及其耗能水平,提出相應的節能措施,并分析其節能效果。
10、第十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簡述人工魚礁項目建設的特點,從項目的實施方式、建設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方面對項目的招投標、工程質量、工期控制、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論述。
11、第十一章“施工條件、方法與進度”
概述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各種條件,分析可能影響施工的主要因素,根據主要工程項目的施工特點,確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法和項目總工期,并列出施工進度表。
12、第十二章“工程總概算及資金籌措”
工程總概算編制可根據人工魚礁工程的特點并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要對項目工程總概算進行必要說明,并根據工程總投資提出可靠的建設資金籌措方案。
13、第十三章“效益分析和社會風險影響評價”
對人工魚礁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并針對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各種社會因素進行社會風險分析,提出相對應的措施和建議。
14、第十四章“結論與建議”
對項目實施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并對項目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附件2
XXXX人工魚礁建設項目
實施方案
第一篇 實施方案說明書
編制單位(名稱、印章)
XXXX年XX月
目 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項目建設海域本底調查情況
第三章 項目背景和建設的必要性
第四章 現有工作基礎和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第五章 建設條件
第六章 建設方案
第七章 環境保護
第八章 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
第九章 節能
第十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章 施工條件、方法與進度
第十二章 工程總概算及資金籌措
第十三章 效益分析和社會風險影響評價
第十四章 結論與建議
XXXX人工魚礁建設項目
實施方案
第二篇 工程概算
編制單位(名稱、印章)
XXXX年XX月
XXXX人工魚礁建設項目
實施方案
第三篇 設計圖紙
編制單位(名稱、印章)
XXXX年XX月
附件3
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形式審查基本要求
序號 初審內容 初 審 要 求
1 項目實施區域 人工魚礁項目是否符合油補調整資金支持方向。
2 項目建設單位 項目建設單位是否為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
3 項目前置文件 項目是否已取得規劃選址、用海審批、環評審批等相關意見。
4 編制單位資質 編制單位應熟悉海洋牧場建設相關工作,有海洋牧場建設經歷,其中礁體建設部分應由漁港/漁業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人員完成。
5 實施方案文本格式 實施方案文本編制格式是否符合《油補調整資金支持人工魚礁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求》,相關章節和內容是否完整。
6 實施方案編制內容和深度 (1)實施方案編制是否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是否符合人工魚礁相關規范、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等。
(2)實施方案編制內容和深度是否達到了基本建設初步設計階段的要求。
(3)項目建設方案是否進行了多方案比選,主體工程結構是否有計算過程和計算成果。
7 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概算內容是否完整。
8 設計圖紙 設計圖紙是否齊全,相關設計圖紙的表達是否規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