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9年2月3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型號合格證有效期為長期。制造、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維修許可證有效期按不同型號產品分為5年、8年、10年,具體產品的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由國家鐵路局發布。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行政許可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
本決定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