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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9-7-25
    2. 【標題】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xxgk.mot.gov.cn/jigou/kjs/201908/t20190806_3234368.html

    7. 【法規全文】

     

    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等2類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公告




      為保障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ETC)系統運行順暢,進一步完善交通運輸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工作規范體系,增強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公開性,交通運輸部制定了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和汽車號牌視頻自動識別系統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現予以發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2.汽車號牌視頻制動識別系統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交通運輸部
    2019年7月25日


    文檔附件:
    1.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doc

    2.汽車號牌視頻自動識別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doc


    附件1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的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種類、術語和定義、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檢驗結果告知、異議處理、復查、附則及附錄。
    2 產品種類
    本規范涉及三個產品種類,具體如下:
    1)電子不停車收費路側單元(RSU);
    2)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載單元(OBU);
    3)復合通行卡(CPC)。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監督總體
    被實施監督的單位產品的全體。
    3.2復檢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為了驗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重新進行試驗。
    3.3復查
    發現的問題處理后,重新進行的檢驗行為。
    3.4備用樣品
    復檢時使用的樣品。
    3.5特殊樣本數
    特指在檢驗中,對破壞性或檢測時間較長的檢驗項目而規定的樣本大小。
    3.5合格判定數
    批合格判斷時樣本中所允許的最大不合格品數或不合格數。
    3.6特殊合格判定數
    特指重要的質量特性和特殊樣本規定的質量特性的合格判定數。
    3.7 不合格品限定數
    監督總體的抽查樣本中允許出現的不合格品數的最大數量。
    4 檢驗依據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單均適用于本規范。
    GB/T 20851.1 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1部分:物理層
    GB/T 20851.2 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2部分:數據鏈路層
    GB/T 20851.3 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3部分:應用層
    GB/T 20851.4 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4部分:設備應用
    GB/T 20851.5 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5部分:物理層主要參數測試方法
    GB/T 17618 信息技術設備 抗擾度限值和測量方法
    JT/T 495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質量檢驗抽樣方法
    《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3號公告)
    《高速公路復合通行卡(CPC)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43號公告)
    《交通運輸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交科技發〔2012〕32號)
    5 抽樣
    5.1抽樣產品
    抽樣產品應符合GB/T 20851標準的有關要求。
    5.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5.2.1抽樣方法
    在新建、改擴建及大修公路工程現場、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隨機抽取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抽查的產品應具有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抽樣人員不應少于2人。
    5.2.2抽樣基數和數量
    以同一生產企業、同一生產批次和同一型號規格的RSU、OBU或CPC分別作為監督總體,按表1抽樣方案隨機抽取樣品,并對抽出的樣品進行唯一性標識。
    按前述方法,對RSU監督總體隨機抽取1套樣品作為備用樣品,對OBU和CPC監督總體分別隨機抽取相應同等數量樣品作為備用樣品。
    表1 抽樣方案
    總體數量范圍(套) 樣本數(套)
    3~30 3
    31~40 4
    41~50 5
    51~60 6
    61~70 7
    71~80 8
    81~90 9
    91~100 10
    101~110 11
    111~120 12
    121~130 13
    131~140 14
    141~150 15
    151~170 17
    171~190 19
    191~210 20
    211~250 25
    >250 32
    5.3樣品處置
    5.3.1抽取的樣品在抽樣現場立即封樣,封樣時應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樣品應由檢驗機構的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寄送。
    5.3.2在抽樣和樣品接收時,應對樣品、抽樣單、防拆封措施等關鍵內容進行拍照,以保證對該過程的追溯性。
    5.3.3生產企業對檢測結果無異議后十個工作日內,檢驗機構退回非破壞樣品。
    5.4抽樣單
    5.4.1抽樣后,抽樣人員應按《交通運輸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的企業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或批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抽樣日期、抽樣地點、生產許可證(制造特許證)和認證證書等內容應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抽樣單中予以說明。
    5.4.2在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內抽樣時,抽樣單應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抽樣單一式三份,檢驗機構和被抽查企業各執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樣品包裝中。生產企業人員不在現場時,由經銷企業人員將抽樣單轉交生產企業。
    5.4.3工程現場抽樣應有檢驗機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被抽查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的有關人員參加,抽樣并確認后,在抽樣單上簽字。抽樣單一式六份,檢驗機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被抽查生產企業各執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樣品包裝中。生產企業人員不在工程現場時,由經銷企業或施工單位人員將抽樣單轉交生產企業。
    6 檢驗要求
    6.1檢驗項目
    6.1.1電子不停車收費路側單元(RSU)
    電子不停車收費路側單元(RSU)的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RSU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依據

    1 載波頻率 GB/T 20851.1 GB/T 20851.5
    2 頻率容限 GB/T 20851.1
    3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GB/T 20851.1
    4 調制系數 GB/T 20851.1
    5 接收靈敏度 GB/T 20851.1
    6 工作溫度 GB/T 20851.4 《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
    6.1.2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載單元(OBU)
    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載單元(OBU)的檢驗項目見表3。
    表3 OBU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依據

    1 載波頻率 GB/T 20851.1 GB/T 20851.5
    2 頻率容限 GB/T 20851.1
    3 調制系數 GB/T 20851.1
    4 喚醒靈敏度 GB/T 20851.1
    5 協議符合性 GB/T 20851.2
    GB/T 20851.3
    GB/T 20851.4 《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
    6 工作溫度 GB/T 20851.4
    7 靜電 GB/T 20851.4 GB/T 17618
    6.1.3復合通行卡(CPC)
    復合通行卡(CPC)的檢驗項目見表4。
    表4 CPC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檢測方法依據

    1 載波頻率 《高速公路復合通行卡(CPC)技術要求》 GB/T 20851.5
    2 頻率容限
    3 調制系數
    4 喚醒靈敏度
    5 協議符合性 《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
    6 文件結構
    7 工作溫度
    8 靜電 GB/T 17618
    6.1.4特殊樣本數與檢驗項目
    特殊樣本數與檢驗項目見表5。
    表5 特殊樣本數與檢驗項目
    產品類別 檢驗項目 特殊樣本數 特殊合格判定數
    RSU 載波頻率 — —
    頻率容限 — —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 —
    調制系數 1/批 0
    接收靈敏度 1/批 0
    工作溫度 1/批 0
    OBU 載波頻率 — —
    頻率容限 — —
    調制系數 3/批 0
    喚醒靈敏度 3/批 0
    協議符合性 3/批 0
    工作溫度 3/批 0
    靜電 3/批 0
    CPC 載波頻率 — —
    頻率容限 — —
    調制系數 9/批 0
    喚醒靈敏度 9/批 0
    協議符合性 9/批 0
    文件結構 9/批 0
    工作溫度 9/批 0
    靜電 9/批 0
    注:“—”不作特殊要求,按正常檢驗規定執行。
    6.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6.2.1檢驗原始記錄應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確需更改的,更改處應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6.2.2檢驗過程中若有樣品失效或檢驗儀器設備故障等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應如實記錄,并保留充分的證據。
    6.2.3檢驗機構檢驗后的試樣應按規定進行保存,不合格的試樣應拍照留存。
    6.2.4電子不停車收費路側單元(RSU)樣品在抽樣現場進行載波頻率、頻率容限、等效全向輻射功率的檢驗,并攜帶或寄送2套樣品(1套檢驗樣品,1套備用樣品)對其他項目進行實驗室檢驗。電子不停車收費車載單元(OBU)和復合通行卡(CPC)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全部攜帶或寄送至實驗室進行檢驗。
    7 判定原則
    任一檢驗項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樣品不合格。
    特殊樣本的特殊合格判定數為0。
    當抽查樣本數小于10時,監督總體的抽查樣品不合格品限定數為0。
    當抽查樣本數大于或等于10時,監督總體的抽查樣品不合格品限定數為1。
    8 檢驗結果告知
    檢驗機構應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單送達生產企業,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在工程現場進行的監督抽查,其結果還應及時通知工程建設單位和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9 異議處理
    9.1對抽樣過程有異議,認為抽取的樣品不是本企業生產的,企業應提供由原所有參加抽樣單位確認的抽樣無效證明,由原檢驗機構或交通運輸部核實確認并作相應處理。
    9.2對檢驗機構的檢測數據有異議,企業可向原檢驗機構或交通運輸部提出復檢申請。對具備檢驗條件的產品,原檢驗機構或交通運輸部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申請企業可見證復檢過程。
    9.3復檢應使用備用樣品,按6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并按7的規定進行合格判定。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10 復查
    企業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運輸部提出復查申請,交通運輸部指定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復查。并由檢驗機構將復查結果反饋給生產企業。
    11 附則
    本規范編寫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12 附錄
    附錄1:原始記錄表
    附錄2:行業監督抽查檢測報告格式
    附錄1:原始記錄表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RSU)檢測原始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建設項目名稱
    工程部位(樁號)
    施工單位
    經銷企業
    生產企業
    建設單位(業主)
    監理單位
    委托單位
    施工時間
    檢測時間 檢測類型 抽樣地點
    檢測依據 1、GB/T 20851.1《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1部分:物理層》a);□
    2、GB/T 20851.2《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2部分:數據鏈路層》;□
    3、GB/T 20851.3《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3部分:應用層》;□
    4、GB/T 20851.4《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4部分:設備應用》;□
    5、GB/T 20851.5《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5部分:物理層主要參數測試方法》;□
    6、《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3號公告)。□
    7、《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b)。
    檢測環境條件 溫度: ℃ 濕度: %R.H
    樣品天線增益 發射天線:
    信道0:
    信道1: 接收天線:
    信道0:
    信道1:






    器 序號 名 稱 型號規格 設備編號 檢測前情況 檢測后情況
    1
    2
    3
    4
    5
    6
    7
    注:a)使用時在標準編號后增加“發布年代號”;b)使用時在實施規范前增加“部發文號”。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RSU)檢測原始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檢測項目 檢測值 備注
    1.載波頻率 GHz
    2.頻率容限 ppm
    3.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W
    4.調制系數
    5.接收靈敏度 dBm
    6.工作溫度 6.1 +55℃
    (寒區+40℃)
    6.2 -20℃
    (寒區-35℃)

    檢測: 復核: 日期: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OBU)檢測原始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經銷企業
    生產企業
    委托單位
    檢測時間 檢測類型 抽樣地點
    檢測依據 1、GB/T 20851.1《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1部分:物理層》a);□
    2、GB/T 20851.2《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2部分:數據鏈路層》;□
    3、GB/T 20851.3《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3部分:應用層》;□
    4、GB/T 20851.4《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4部分:設備應用》;□
    5、GB/T 20851.5《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5部分:物理層主要參數測試方法》;□
    6、《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3號公告)。□
    7、《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b)。
    檢測環境條件 溫度: ℃ 濕度: %R.H
    樣品天線增益 發射天線:
    信道0:
    信道1: 接收天線:
    信道0:
    信道1:






    器 序號 名 稱 型號規格 設備編號 檢測前情況 檢測后情況
    1
    2
    3
    4
    5
    6
    7
    8
    注:a)使用時在標準編號后增加“發布年代號”;b)使用時在實施規范前增加“部發文號”。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OBU)檢測原始數據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檢測項目 檢測值 備注
    1.載波頻率 GHz
    2.頻率容限 ppm
    3.調制系數
    4.喚醒靈敏度 dBm
    5.協議符合性
    6.工作溫度 6.1 +70℃
    (寒區+70℃)
    6.2 -25℃
    (寒區-40℃)
    7.靜電


    檢測: 復核: 日期:


    復合通行卡(CPC)檢測原始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
    經銷企業
    生產企業
    委托單位
    檢測時間 檢測類型 抽樣地點
    檢測依據 1、GB/T 20851.1《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1部分:物理層》a);□
    2、GB/T 20851.2《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2部分:數據鏈路層》;□
    3、GB/T 20851.3《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3部分:應用層》;□
    4、GB/T 20851.4《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4部分:設備應用》;□
    5、GB/T 20851.5《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第5部分:物理層主要參數測試方法》;□
    6、《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3號公告)。□
    7、《高速公路復合通行卡(CPC)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43號公告)。□
    8、《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b)。
    檢測環境條件 溫度: ℃ 濕度: %R.H
    樣品天線增益 發射天線:
    信道0:
    信道1: 接收天線:
    信道0:
    信道1:






    器 序號 名 稱 型號規格 設備編號 檢測前情況 檢測后情況
    1
    2
    3
    4
    5
    6
    7
    8
    注:a)使用時在標準編號后增加“發布年代號”;b)使用時在實施規范前增加“部發文號”。


    復合通行卡(CPC)檢測原始數據記錄表

    記錄編號: 共 頁 第 頁

    檢測項目 檢測值 備注
    1.載波頻率 GHz
    2.頻率容限 ppm
    3.調制系數
    4.喚醒靈敏度 dBm
    5.協議符合性
    6.文件結構
    7.工作溫度 7.1 +75℃
    7.2 -25℃
    8.靜電

    檢測: 復核: 日期:





    附錄2:行業監督抽查檢測報告格式

    (CMA章)、(綜合甲級或專項等級資質章)
    編號:



    檢測報告


    產品名稱: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RSU)
    型號規格:
    委托單位: 交通運輸部
    檢測類別: 監督抽查
    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檢測機構名稱
    (按承檢機構全稱填寫,并加蓋機構檢測專用章)


    注意事項(應包含如下內容)

    1.報告無“檢測專用章”或“檢測單位公章”無效。
    2.復制報告未重新加蓋“檢測專用章”或“檢測單位公章”無效。
    3.報告無檢測、審核、批準人簽字無效。
    4.報告涂改無效。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電子郵件:


    檢測機構名稱
    檢測報告
    編號: 共 頁 第 頁
    產品名稱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RSU) 型號規格
    委托單位 交通運輸部 檢測類別 監督抽查
    生產企業 生產日期 年 月 日
    產品批號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抽 樣 者 到樣日期 年 月 日
    抽樣地點 抽樣基數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抽樣數量
    檢測項目 載波頻率、頻率容限、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調制系數、接收靈敏度、工作溫度六項技術指標。
    檢測依據 1. GB/T 20851.1《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物理層》a);
    2. GB/T 20851.2《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數據鏈路層》;
    3. GB/T 20851.3《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應用層》;
    4. GB/T 20851.4《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設備應用》;
    5. GB/T 20851.5《電子收費 專用短程通信 物理層主要參數測試方法》;
    6. 《收費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技術要求》(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3號公告);
    7.《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b)。
    檢測環境 溫度: ℃ 濕度: %R.H



    論 在 處,對 生產的 產品進行了行業監督抽查。共抽取了X組樣品,按照GB/T 20851.1、GB/T 20851.2、GB/T 20851.3、GB/T 20851.4、GB/T 20851.5b)及《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實施規范》要求進行了載波頻率、頻率容限、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調制系數、接收靈敏度、工作溫度六項性能指標的檢測,不合格項為 。
    該監督批通過/未通過××××年度交通運輸行業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合格/不合格)。
    (檢測結果見報告第×~×頁)
    檢測單位(蓋章)
    報告批準日期: 年 月 日
    a) 使用時在標準編號后增加“發布年代號”; b) 使用時在實施規范前增加“部發文號”。
    檢測: 審核: 批準:
    檢測機構名稱
    檢測報告
    編號: 共 頁 第 頁






    器 序號 名 稱 型號規格 設備編號
    1.
    2.
    3.
    4.
    5.



    明 (1) 樣品編號:
    (2) 樣品種類: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RSU)
    (3) 相關信息:
    建設項目名稱:
    工程部位(樁號):
    施 工 單 位 :
    監 理 單 位 :
    建 設 單 位 :





    檢測機構名稱
    檢測報告
    編號: 共 頁 第 頁
    檢測項目 技 術 要 求 檢測結果
    檢 測 值 單項結論
    1.載波頻率,GHz 5.830/5.840
    2. 頻率容限,ppm ±10
    3.等效全向輻射,dBm ≤33
    4.調制系數 0.5~0.9
    5.接收靈敏度,dBm ≤-70
    6.工作溫度 ﹢55℃(寒區﹢40℃) 產品在不包裝不通電狀態,+55℃(寒區﹢40℃)試驗條件下放置2h后,接通電源,產品應啟動正常,頻率容限符合要求,且能正確完成交易流程
    -20℃(寒區-35℃) 產品在不包裝不通電狀態,在-20℃(寒區-35℃)試驗條件下放置2h后,接通電源,產品應啟動正常,頻率容限符合要求,且能正確完成交易流程
    檢測: 審核:



    (CMA章)、(綜合甲級或專項等級資質章)
    編號:



    檢測報告


    產品名稱: 電子不停車收費設備產品(OBU)
    型號規格:
    委托單位: 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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