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 第 40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1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