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 第 41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十五項中的“個人履歷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修改為“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業資歷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商業登記文件”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公司與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號”。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商業登記文件”修改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開業后30日內向交通運輸部報備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交通運輸部定期在其政府網站或者授權發布的網站發布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者名稱。”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修改為“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