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 第 33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4號)作出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