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七十七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港口設施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有效性;
(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實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性;
(三)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對保安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七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核發及年度核驗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予以糾正。
第七十九條 未按規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且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港口設施,不得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
對于違反前款規定,擅自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設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對于違反本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未經必要的培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更換;港口設施保安主管和相關人員未能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或者撤銷其港口設施保安主管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通過部網站公布與港口設施保安相關的公開信息。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但為500總噸及以上特種用途船服務的港口設施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規則。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發布的《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水發〔2003〕5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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