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的起訴是否受理的批復
1990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經請字第1號《關于無效經濟合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處理后當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效經濟合同具有確認權。但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如當事人就無效經濟合同引起的財產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