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令〔2020〕第3號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3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行長 易綱
海關總署 署長 倪岳峰
2020年4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黃金礦產的生產企業還應當提交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復印件、商務部門有關境外投資批復文件復印件、銀行匯出匯款證明書復印件,境外國家或者地區開采黃金有關證明,企業近3年的納稅記錄,申請出口黃金的還應當提交在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的登記證明”。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