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關于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關于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關于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關于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的通知
國市監競爭〔20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各航空油料公司,中航信,各機場公司,民航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推進民航價格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部門和民航行業主管部門的合作,提升綜合監管能力,規范我國民航市場價格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航業健康發展,現就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和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民航領域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執法。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對民航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并按照市場監管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擬定民航價格、收費政策并監督實施,依據《民用航空法》等行業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政策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涉嫌犯罪的,由首個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或民航行業主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二、加強政策協調聯動
加強民航價格政策制定與市場監管執法之間的銜接聯動,增強政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監管效能。
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民航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過程中,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協調溝通,充分吸收合理意見建議,出臺后抄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執法中,對民航價格政策法規內涵和邊界需要明確的,請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支持配合,并就完善相關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建議。
三、加強違法線索移交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違法線索移交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民航領域投訴舉報、重點輿情、價格監測、監督檢查中的涉嫌違法線索,要及時移交給具有監管職責的一方。移送案件時應當書面移送案件材料,受移送部門提出需要補充材料的,移送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受移送部門完成處理的,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移送部門。
定期開展信息通報,交流民航領域市場形勢、價格動態、預警信息、突出問題、監管重點,為兩部門加強綜合監管、及時聯動做好信息保障。對于重大輿情、案件等,兩部門可以聯合發布信息。
四、加強監管執法協作
市場監管部門和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共同開展對民航企事業單位或相關法人組織的約談、提醒告誡等工作,提升政策引導成效。
加強協調銜接,減少重復檢查執法。對于重大疑難案件,相互參與執法檢查,強化證據材料互認,加強認定處置環節合作,提升線索摸排、案件調查、定性處罰的規范和效率,增強協同監管權威性和有效性。
五、加強信用評價和聯合懲戒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民航市場主體的價格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及時告知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對于聯合查辦、協作查辦的重大案件,建立聯合公開曝光機制。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
六、督促市場主體依法依規經營
運輸(通用)航空公司、代理企業、OTA平臺,航空油料企業、航空信息技術及其他航空服務企業,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提供方及其他機場服務提供方,空管單位、民航飛行校驗單位等民航企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等相關法人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民用航空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遵守民航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政策。不得從事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不得開展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未經批準,不得以違規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向市場主體違規收費。
七、加強政策宣傳培訓
共同做好重大政策解讀,增強政策透明度,形成預期引導合力。積極運用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喜聞樂見的方式提升民航企事業單位對民航價格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認識。
加強培訓合作,通過聯合培訓、交叉培訓等方式提升各級市場監管和民航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執法能力。
八、加強組織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和民航局建立定期會商機制,由雙方司局級負責人輪流牽頭組織會商,研究重大問題、政策和監管事項,探索委托執法等工作。處級干部擔任聯絡員,負責合作機制具體聯絡協調工作。
各省(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和同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民航價格監管合作機制,開展定期會商,強化本區域內民航價格監管合作。
市場監管總局 民航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