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月6日
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在輔助辦案決策、統一法律適用、強化制約監督等方面的作用,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專業法官會議是人民法院向審判組織和院庭長(含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下同)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咨詢意見的內部工作機制。
二、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本院法官規模、內設機構設置、所涉議題類型、監督管理需要等,在審判專業領域、審判庭、審判團隊內部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必要時可以跨審判專業領域、審判庭、審判團隊召開。
三、專業法官會議由法官組成。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所涉議題和會議組織方式,兼顧人員代表性和專業性,明確不同類型會議的最低參加人數,確保討論質量和效率。
專業法官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議題性質和實際需要,邀請法官助理、綜合業務部門工作人員等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并參與討論。
四、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者與事實認定高度關聯的證據規則適用問題,必要時也可以討論其他事項。獨任庭、合議庭辦理案件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一)獨任庭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
(二)合議庭內部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或者持少數意見的法官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
(三)有必要在審判團隊、審判庭、審判專業領域之間或者轄區法院內統一法律適用的;
(四)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范圍的;
(五)其他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
院庭長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時,發現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綜合業務部門認為存在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應當建議院庭長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級職能定位、受理案件規模、內部職責分工、法官隊伍狀況等,進一步細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范圍。
五、專業法官會議由下列人員主持:
(一)審判專業領域或者跨審判庭、審判專業領域的專業法官會議,由院長或其委托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主持;
(二)本審判庭或者跨審判團隊的專業法官會議,由庭長或其委托的副庭長主持;
(三)本審判庭內按審判團隊組織的專業法官會議,由庭長、副庭長或其委托的資深法官主持。
六、主持人應當在會前審查會議材料并決定是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對于法律適用已經明確,專業法官會議已經討論且沒有出現新情況,或者其他不屬于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范圍的,主持人可以決定不召開會議,并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督促或者建議獨任庭、合議庭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案件。主持人決定不召開專業法官會議的情況應當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
主持人召開會議時,應當嚴格執行討論規則,客觀、全面、準確歸納總結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
七、擬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承辦案件的獨任庭、合議庭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就基本案情、爭議焦點、評議意見及其他參考材料等簡明扼要準備報告,并在報告中明確擬提交討論的焦點問題。案件涉及統一法律適用問題的,應當說明類案檢索情況,確有必要的應當制作類案檢索報告。
全體參加人員應當在會前認真閱讀會議材料,掌握議題相關情況,針對提交討論的問題做好發言準備。
八、專業法官會議可以定期召集,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召集。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所涉事項、議題數量、會務成本、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專業法官會議的召開頻率。
九、主持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會務工作。召開會議前,應當預留出合理、充足的準備時間,提前將討論所需的報告等會議材料送交全體參加人員。召開會議時,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準確記載發言內容和會議結論,由全體參加人員會后及時簽字確認,并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參加人員會后還有新的意見,可以補充提交書面材料并再次簽字確認。
十、專業法官會議按照下列規則組織討論:
(一)獨任庭或者合議庭作簡要介紹;
(二)參加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
(三)列席人員發言;
(四)參加人員按照法官等級等由低到高的順序發表明確意見,法官等級相同的,由晉升現等級時間較短者先發表意見;
(五)主持人視情況組織后續輪次討論;
(六)主持人最后發表意見;
(七)主持人總結歸納討論情況,形成討論意見。
十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供審判組織和院庭長參考。
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四類案件”,獨任庭、合議庭應當及時復議;專業法官會議沒有形成多數意見,獨任庭、合議庭復議后的意見與專業法官會議多數意見不一致,或者獨任庭、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層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四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專業法官會議沒有形成多數意見,或者獨任庭、合議庭復議后的意見仍然與專業法官會議多數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層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獨任庭、合議庭復議情況,以及院庭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情況,應當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
十二、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由專業法官會議先行討論。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依法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獨任庭、合議庭與院庭長之間不存在分歧的;
(二)專業法官會議組成人員與審判委員會委員重合度較高,先行討論必要性不大的;
(三)確因其他特殊事由無法或者不宜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由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十三、參加、列席專業法官會議的人員和會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會議議題、案件信息和討論情況等審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十四、相關審判庭室應當定期總結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情況,組織整理形成會議紀要、典型案例、裁判規則等統一法律適用成果,并報綜合業務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綜合業務部門負責專業法官會議信息備案等綜合管理工作。
十五、法官參加專業法官會議的情況應當計入工作量,法官在會上發表的觀點對推動解決法律適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發揮重要作用的,可以綜合作為績效考核和等級晉升時的重要參考因素;經研究、整理會議討論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典型案例、裁判規則等統一法律適用成果的,可以作為績效考核時的加分項。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前述規定,對審判輔助人員參加專業法官會議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十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提升專業法官會議會務工作、召開形式、會議記錄和審判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動專業法官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典型案例等與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和績效考核系統相關聯,完善信息查詢、裁判指引、自動提示等功能。
十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并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實施細則。
十八、本意見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8〕21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適用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