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13號《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定性不當,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于原審判決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屬于原判決事實不清,如果原審法院是中級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如果原審法院是基層法院,對反革命案件無管轄權,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改變案件管轄級別,由自己作為第一審案件審判。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審認為原審將反革命罪錯定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應當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 川法研〔1990〕1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們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中,遇到這樣一個具體問題,感到不夠明確。現請示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定性不當,將反革命罪錯定為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如將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錯定為擾亂社會秩序罪,第二審法院改定反革命罪后,在不加重對被告人主刑罰的情況下,可否直接改判的問題,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如原審人民法院對反革命案件有管轄權,第二審改變性質,不加重主刑罰,不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可以直接改判:如原審法院對反革命案件無管轄權,應當撤銷原判,由第二審法院提作一審。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原審法院對反革命案件有管轄權,第二審不加重被告人的主刑罰,也不能直接改判,因反革命案件與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性質根本不同,均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直接改判勢必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應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199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