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161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20〕166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延伸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將發生工傷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該規定參考了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
如您在建議中提到的,該條款在適用時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我們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和改進,我們將加強研究,提出優化方案,條件成熟時配合立法部門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在此之前,我們將按照依法行政原則,依現行法律法規妥善處理相關案件。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