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0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19號《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對這類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有關上訴人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也要審查其他同案人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然后一并作出第二審的判決或者裁定。因此,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保障未上訴的原審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他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是否允許不上訴的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第二審辯護問題的請示 〔1990〕粵法刑一文字第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審判決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訴,有的不上訴,但上訴期過后,未上訴的被告人又請律師為其作第二審辯護。對此,是否允許;對辯護人的意見,在裁定書(判決書)理由部分是否表述采納或不予采納的意見。對此,我院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未上訴的被告人提出要求請律師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辯護既然是被告人的一種權利,在案件終審之前就不應受其提出上訴與否的限制。而且上訴權與辯護權不同。上訴權只有在上訴期內才能享有,超過上訴期限,就喪失了上訴權,不得再提起上訴。但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的辯護權在人民法院審判的全過程(包括第一、二審)都可行使。因此,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被告人都有權行使辯護權并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對辯護人的意見和理由,在判決(裁定)書理由部分,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者不采納。
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審判決后未上訴的被告人,上訴期過后又委托律師辯護的,第二審法院不應允許。因為,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被告人不提出上訴,說明被告人已服判,并且喪失了上訴權,也就沒有必要再委托律師進行辯護。
以上兩種意見,哪一種正確?請予復示。
199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