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恢復審理和執行涉及原北海市大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廣東省恩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二十家城鄉信用合作社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恢復審理和執行涉及原北海市大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廣東省恩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二十家城鄉信用合作社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恢復審理和執行涉及原北海市大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廣東省恩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二十家城鄉信用合作社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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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
分院:
1998年11月18日和12月26日,我院先后下發了〔法明傳(1998)403號〕《關于對涉及北海市大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為被告和被執行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問題的通知》和〔法明傳(1998)463號〕《關于對涉及廣東省
恩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為被告和被執行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止審理和中止執行的通知》。現就恢復審理和執行原北海市大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廣東省恩平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二十家城鄉信用合
作社(以下簡稱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的經濟糾紛案件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涉及被關閉的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的經濟糾紛案件予以恢復審理和執行。
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被關閉后,中國人民銀行已指定中國建設銀行托管其中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另有北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合浦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債權債務指定由中國工商銀行依法予以清理。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被關閉后,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指定由廣東發展銀
行托管其債權債務。鑒于上述情況,根據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第271條的規定,在恢復審理或執行涉及上述信用合作社的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變更有關清算組為當事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
二、審理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為原告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被告可能發生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清算組的申請,依法及時予以財產保全;對清算組沒有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為債權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關閉前),如債務人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自動履行的,應當告知清算組提出申請,依法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3.對清算組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為有利于清算組對被關閉的該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的財產進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上述信用社為債務人的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宜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2.對涉及該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鄉信用社為債務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關閉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有關當事人可憑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到被關閉信用社的清算組進行債券登記,由清算組依清算程序予以清償。清算程序
終結,人民法院即終結執行程序。
3.有關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的債權數額持有異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理。
4.在恢復審理前未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當事人按照有關公告規定,向被關閉信用社的清算組進行債權登記。
20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