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船舶〔2021〕143號
各有關航運企業,各直屬海事局:
為進一步規范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加強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做好宣貫落實。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21年8月5日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發生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本辦法所稱船舶進出港報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等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進出港報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負責全國的船舶進出港報告的管理工作。
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進出本轄區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接收與核查及相關管理、本機構登記船舶在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的在線注冊等工作。
第四條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報告情形
第五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預計駛離或者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一)駛入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臺、裝卸站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的,應進行進港報告;
(二)進行貨物裝卸、駁運、人員上下、修造、作業、物資補給或者污染物接收后駛出碼頭、泊位、船舶修造廠、錨地(停泊區)、安全作業區、海上作業平臺、裝卸站的,應進行出港報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無需進行進出港報告:
(一)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由境外駛入境內,或由境內駛往境外,已按規定辦理該航次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手續的;
(二)船舶修造廠自用輔助船在廠內航行作業;
(三)船舶僅航經港區不進行貨物裝卸、人員上下、物資補給、污染物接收等作業的;
(四)公務船艇執行維權、執法等公務活動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采取日報形式進行進
出港報告:
(一)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或固定水域范圍內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
(二)從事港內作業的;
(三)船舶在港外作業區、海上作業平臺區域范圍內航行或作業的。
第八條 從事拖帶運輸的,被拖船進出港信息可自行報告,也可由拖船報告。
拖帶運輸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時,拖船或加、解船舶應當及時報告進出港信息。
第九條 船舶由于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報告進港或出港信息,應當在任務完成后及時補報進出港信息。
第三章 報告方式
第十條 航行于我國沿海水域和內河水網水域的船舶可以通過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
第十一條 因信息平臺或系統故障無法報告的,船舶通過傳真、電話、短信等其他方式及時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
第十二條 船舶未通過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船舶進出港報告信
息上傳至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
第十三條 船舶首次通過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前應先進行注冊,并應當妥善保管船舶進出港報告賬號和身份認證信息,承擔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四條 船舶通過信息平臺或系統進行進出港報告后,信息平臺或系統將發送確認回執。如未收到確認回執,船舶應保存好相關記錄并主動聯系擬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章 報告時間和內容
第十五條 船舶應于4小時前向預計駛離或抵達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在駛離的同時報告下一港進港信息。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抵達后立即報告出港信息。
重大活動期間,船舶應根據活動期間特殊要求進行進出港報告。
第十六條 因無通信信號覆蓋導致無法按照規定于4小時前通過信息平臺或系統報告的,船舶應在通信信號恢復后立即報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 船舶進港報告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上一港、擬靠泊港口及碼頭泊位或停泊位置、擬進港時間、進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客貨裝卸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 船舶出港報告信息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船舶航次動態信息:下一港、擬出港時間、出港船舶(預計)首/尾吃水;
(二)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貨船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貨物數量、集裝箱數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行日報的船舶,進出港報告中的出港航次動態信息按當日第一次出港情況填報;進港航次動態信息按當日第一次進港或者最后一次進港情況填報;在船人員信息填報當日所有在船人員;客貨載運信息填報當日或者前一日總航次數、平均單航次客貨載運量等內容。
第二十條 當船舶報告的信息發生變化需要更正時,應當變更報告或撤銷后重新報告,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須配備《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的船舶,應將報告人、報告時間、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名稱、確認回執編號、變更報告內容(如有)等進出港報告信息如實在《航海日志》或《航行日志》內記載。
第二十二條 船舶應當如實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不得謊報、瞞報進出港信息,并對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對存在謊報、瞞報船舶進出港信息、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報告不準確等行為的,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開展船舶安全監督時,應當對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進行核查。重點核查船舶報告信息的及時性、規范性、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船舶航次動態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通過AIS、VTS、CCTV、港口調度和客運售票系統等多種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動態、載運貨物和在船人員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航行于內河非水網水域的船舶應參照本辦法或根據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進行進出港報告。具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管理機構應當將船舶進出港報告信息上傳至主管機關確定的相關海事信息平臺或系統。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需配備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的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保持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準確顯示本船船舶信息。
第二十七條 船舶應根據在進出港報告信息校驗過程中信息平臺或系統發出的安全校驗提示或海事管理機構發出的指令,及時采取相應整改措施,保證船舶安全。
第二十八條 船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互聯網、通信信息安全等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船舶進出港報告進行任何違法違規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船舶進出港報告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