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十七條中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刪去第六十八條中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