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法〔2021〕30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正確審理涉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統一法律適用,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了《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現將會議紀要印發。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會議紀要,在案件審理中正確理解適用。對于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
引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為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長江流域十九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上海、武漢、南京海事法院派員參加了會議。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及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應邀參加會議。
會議認為,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賀信重要指示精神,持續深化環境司法改革創新,積累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有益經驗,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應對等。要按照“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要求,堅持生態優先、共抓大保護、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要準確理解《長江保護法》作為我國第一部流域專門法律的重大意義,推動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創新,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態環境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會議要求,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嚴格貫徹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適用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有機銜接,強化對環境污染者、生態破壞者的相應責任追究。全面貫徹“兩山”理念,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綠色原則、綠色條款,準確把握物盡其用與綠色使用的關系、意思自治與綠色干預的關系、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關系。正確適用《長江保護法》,堅持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和治理,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推進長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庫、左右岸、干支流協同治理,有效提升流域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充分發揮預防性公益訴訟的功能作用,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
會議對當前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難法律適用問題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紀要如下:
一、關于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案件的審理
1.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理非法采砂案件既要考慮采砂行為造成的涉案砂石資源破壞的數量、種類、品質和被破壞程度,也要考量采砂行為對水底生物棲息地生態環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認定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依法審理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案件,準確把握入罪條件;構成犯罪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于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要求,將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涉案水生生物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以及行為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作為量刑情節,對積極主動修復生態環境的行為人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關于資源開發利用類案件的審理
3.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審理涉瀕危物種、生態破壞和生物遺傳資源流失等案件,堅持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既要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又要保護其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既要打擊非法獵殺、捕撈、采伐、毀壞行為,又要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行為,切實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分布區生態環境。
4.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依法審理涉長江源頭尤其是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及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依托三江源生態法庭等專門審判機構,加強雪山冰川、江源流域、高原湖泊濕地等生態治理修復,全力推動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護,切實保護好地球第三極生態安全。
5.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審理上游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案件,對于未辦理水行政許可或環境影響評價、擅自修建攔截壩取水,未保障必要生態下泄流量,導致下游水量減少,損害下游地區河道內生態用水、供水、通航、灌溉、養殖等生態流量受益方合法權益,被侵權人主張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為被侵權人提供充分救濟,懲罰惡意侵權人。
6.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審理長江流域上游水電工程開發建設案件,要綜合考慮工程開發建設對周邊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貫穿到工程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結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準確把握涉案合同效力認定等問題。
7.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七十條規定,正確區分河道附近的村民在枯水期對灘涂的“習慣使用”行為與污染、危害水域環境安全的非法土地利用行為,維護國有自然資源的有序使用和河道水域岸線生態功能、河道通航功能。
8.因自然保護地依法設立或調整引發的行政訴訟,企業主張補償因政府行為變化而產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對其合理損失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實現公共利益保護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平衡,確保企業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地。
9.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審理涉自然資源案件,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完善司法與生態補償有機銜接的環境修復責任制度,推動生態產品“難度量”“難交易”“難變現”“難抵押”問題有效解決。
三、關于環境污染防治類案件的審理
10.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四章關于水污染防治規定,審理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侵權人以沒有超過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不屬于相關污染物標準明確列舉的污染物種類,或者被污染水域有自凈功能、水質得到恢復為由,主張水污染責任不成立或免除、減輕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等規定予以確定。
11.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實施違法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等行為以及為其提供幫助的侵權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處理固體廢物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其進行處罰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處罰較重為由提起訴訟,主張較輕處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關于綠色低碳發展案件的審理
13.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六章關于綠色發展的規定,推動長江流域深入開展以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的綠色發展示范。審理涉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低碳交通運輸體系,提升城鄉建設節能低碳發展等案件,要注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助力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14.嚴格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審理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侵權人根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認可的生態環境修復方案以及其按照該方案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等,主張折抵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鼓勵、引導企業轉型升級,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
15.立足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要求,在案件執行中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導責任人采用“補種復綠”林木修復、“削填引種”礦山修復、“增殖放流”江河修復、“海砂回填”海域修復等多種方式承擔責任,探索通過認購碳匯等方式對被破壞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有效恢復自然生態系統,提升土壤、植被、海洋等生態系統碳匯能力,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