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2〕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21〕18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22年6月8日
附件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35號),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2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財政部門,用于支持各地在教育部指導下組織實施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
項目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各地要發揮好項目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遵循“突出重點、講求績效,規范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對象與分配
第四條 項目資金重點用于支持各地依托省內高校建設100個國家級創新創業學院(以下簡稱雙創學院)、100個國家級創新創業教育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
第五條 雙創學院是建設高校整合校內外教學資源,重點圍繞開展創新創業教育教學改革、課程教材建設、師資培訓等工作,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的機構。實踐基地是建設高校整合校內外實踐資源,重點圍繞開展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篩選、培育、孵化創新創業項目等工作,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的機構。
第六條 項目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權重50%)、創新創業教育發展因素(權重40%)及區域因素(權重10%)。基礎因素包括各地高校數、高校在校生數等;創新創業教育發展因素包括各地近三年參加中國國際“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項目數、獲金獎項目數等。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績效結果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項目資金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某省項目資金預算數=(該省基礎因素/∑有關省基礎因素×權重+該省創新創業教育發展因素/∑有關省創新創業教育發展因素×權重+該省區域因素/∑有關省區域因素×權重)×項目資金年度預算總額×績效調節系數。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部署,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項目實施情況及相關管理改革要求,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
第七條 省級教育部門根據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的優勢特色,確定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的年度績效目標,商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前期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安排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的年度支持資金額度。對于前期資金績效管理不到位、績效評價結果差、工作成效不顯著的,當年度可減少或者不安排項目資金。
第八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雙創學院、實踐基地面向省內高校,開展如下工作:
(一)雙創學院主要開展服務本區域的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機制改革、教學改革與評價等課題研究,建設一批面向全國特別是本省高校的創新創業教育在線課程及教材,開展面向全國特別是本省高校的專兼職教師及相關專業導師的專項培訓等工作。項目資金具體可用于課題研究、課程教材建設、師資培訓等支出。
(二)實踐基地主要開展省內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創新創業項目的篩選、培育、孵化落地等工作。項目資金具體可用于創業培訓、孵化指導、項目路演等支出。
第三章 項目資金申報與使用
第九條 項目資金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根據各地創新創業教育的工作基礎和目標任務,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包括各地雙創學院與實踐基地的數量、項目資金的分配方案、整體績效目標、分省區域績效目標等。
(二)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審查中央預算后正式下達預算,并抄送教育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地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教育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確定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分解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同時將下達預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績效目標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條 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建設高校要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賬管理。
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支出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凡使用項目資金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下達后,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充分說明變更調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報批。
年末未列支的項目資金,須按照國家有關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圍和預算使用,不得與中央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專項經費等項目經費重復安排,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等支出;
(二)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等人員支出及水電費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四)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償還債務等;
(五)從項目資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六)與創新創業教育無關的支出,以及其他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三條 開展的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及宣傳材料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教育部、財政部根據各地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適時開展績效評價,重點評價各地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和數據,并對資金測算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行監管。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及績效運行監控,強化績效評價。省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分配項目資金時,應將績效結果等作為重要依據,不斷提高項目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建設高校是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要圍繞雙創學院和實踐基地的重點建設任務,制定本校雙創學院、實踐基地建設方案,明確年度工作計劃,并按年度績效目標編制項目預算,提供人員、政策、工作經費等配套支持。各雙創學院、實踐基地未使用項目資金的工作不列入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范圍。
第十七條 切實做好社會公告。財政部、教育部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具體包括:
(一)項目總體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二)具體項目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等;
(三)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十八條 教育部,財政部,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項目實施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