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違反前款第(一)至(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設立的停靠點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規定,網絡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布的提供服務班車客運經營者與實際提供服務班車客運經營者不一致的;
(二)發布的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三)發布的提供服務駕駛員與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車客運經營者許可范圍開展定制客運的。
網絡平臺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車輛或者駕駛員開展定制客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于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
第一百零五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遵守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還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公布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0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2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4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2016年12月6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公布的《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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