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與管理辦法》《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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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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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與管理辦法》《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202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與管理辦法》和《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2月23日
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
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部署,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的通知》有關要求,有序推進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以點帶面推動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落地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以下簡稱示范站)的建設、遴選、授牌和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汽車排放維護修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公示并更新本地區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M站)名錄和聯系方式,組織對從業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培訓,督促誠實守信經營,不斷提升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能力,為建設、遴選示范站奠定基礎。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密切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協同,加強汽車排放檢驗機構(I站)與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M站)數據交換,加快推動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I/M制度)落地落實。
第四條 示范站建設與管理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參與、自主開展,公開公正、擇優遴選,動態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示范站建設和監督管理,制定出臺示范站建設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強對示范站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領。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強工作統籌、組織協調、政策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省份機動車保有量、機動車維修市場發展和汽車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堅持通盤謀劃、合理布局、循序漸進,科學把握工作節奏,合理確定示范站數量和區域分布。原則上,示范站數量不宜超過轄區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總數的1%。
第七條 擬申請示范站的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應當符合一、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條件要求,從事汽車排放檢驗維護(維修)經營業務2年以上,并在人員能力、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技術創新、質量信譽、群眾滿意度等方面具有較好的示范性和引領性。具體創建條件和標準參照《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建設指南(試行)》。
第八條 擬申請示范站的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應當按照所在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提交示范站遴選申請材料。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通過審核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核實通過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式樣進行授牌,并按程序向社會公布示范站名單。
遴選和授牌過程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條 示范站應當亮明身份、掛牌經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示范站應當加強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應用,強化專業設施設備配置,加強關鍵崗位從業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汽車排放故障診斷和維護修理能力。
第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示范站的汽車維護(維修)數據上傳、承修車輛復檢合格率、消費者投訴處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范站作業規范性、復檢合格率、車主滿意度等經營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虛假維修、過度維修、消費欺詐等違法違規情形,以及群眾舉報投訴多、示范作用發揮不理想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條件和標準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撤銷其示范站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加強工作會商、信息通報和聯合監管,及時協調解決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工作相關爭議和示范站建設管理、經營服務過程中的困難問題。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總結示范站建設管理、經營服務等經驗做法,加強宣傳推廣,積極打造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展示窗口,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有效支撐汽車排放污染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技術示范站
建設指南(試行)
1 基本條件
1.1 經營條件
(1)符合一、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條件要求,并在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相應的汽車維修經營備案。
(2)從事汽車排放檢驗維護(維修)經營業務2年以上。
1.2 技術能力
(1)具備與承修車型相適應的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專業能力和相應技術人員,汽車排放污染物檢測、診斷、維修相關設施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汽車生產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要求,具有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維修等作業指導書。
(2)上一年度承修車輛的排放性能復檢合格率不低于95%。
1.3 質量信譽
近兩年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均為AA級及以上,且未發生涉及維修服務質量的有責用戶投訴。
2 人員配備
示范站相關人員配備和崗位設置除應符合汽車整車維修企業經營業務條件等標準規范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2.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從事汽車維修相關業務5年以上,具有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工作3年以上經驗;取得汽車維修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汽車維修相關職業(工種)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熟悉相關技術標準內容,具備汽車排放污染超標故障診斷分析能力,能夠熟練使用相關檢測診斷系統和維修設備,及時解決維修過程中出現的疑難技術問題。
2.2 維修檢測人員
維修檢測人員應從事汽車維修相關業務3年以上,具有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工作2年以上經驗;至少有2人取得汽車維修相關專業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汽車維修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具備汽車排放污染超標故障診斷分析能力,能夠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系統和維修設備完成汽車排放性能維修作業。
2.3 質量檢驗員
質量檢驗員應熟悉汽車排放檢驗、診斷與維修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排放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技術,能夠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系統與相關設備。
3 設施設備配置
3.1 專用工位
(1)示范站維修車間內應設有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和維修專用工位,并懸掛專用工位指示牌。
(2)示范站的專用工位數量和面積應與承修車型、生產作業規模相適應。
3.2 檢測設備
示范站原則上應當配備與所在地區車輛環保檢測相一致的排放檢測設備,具體符合《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或《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規定,并采用與所在地區車輛環保檢測相一致的汽車排放檢驗方法開展汽車污染物排放檢驗。
3.3 專用維修設備
(1)示范站應配備與承修車型、業務量及生產工藝相適應,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狀況完好的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專用設備。
(2)示范站承修汽油車的,配備的主要維修設備數量、功能及技術要求應滿足表1要求。
表1 示范站主要維修設備配備及技術要求
序號 設備名稱 技術要求
1 紅外線測溫儀 符合《工作用輻射溫度計》(JJG 856)的檢定要求
2 煙霧檢漏儀 汽車電瓶電壓供電,內置空壓機,輸出流量≥10L/min,輸出壓力≥10Psi
3 噴油器檢測清洗分析儀 采用超聲波清洗,具有均勻性、霧化性、密封性
4 工業內窺鏡 符合《工業內窺鏡》(JB/T 11130)的要求
5 積碳清除設備 免拆清洗,清洗結果不應破壞汽車其它部件的功能
(3)示范站承修柴油車的,可不配備噴油器檢測清洗分析儀,但應當配備DPF清洗設備(柴油機微粒過濾器)。
4 信息化應用
4.1系統功能
(1)示范站應使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等信息化系統開展經營服務,并實現與生態環境部門關于汽車排放檢測和維修數據的交換與共享。
(2)信息化系統應具備維修服務預約及評價、信息發布與交流等功能,持續改進提升服務質量。
4.2 數據傳輸
超標排放汽車經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后,示范站應及時將維修結算清單信息上傳至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數據傳輸應符合《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2部分:數據采集技術要求》(JT/T 1132.2)規定項目的要求。
4.3 數據存儲
示范站應妥善存儲汽車排放維修數據。其中,電子記錄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 作業流程
(1)示范站作業流程應涵蓋“車輛進站—查閱信息—車輛檢查—故障診斷—制定方案—實施維修—竣工檢驗—出具結算清單—上傳維修信息—車輛出站”等,具體如圖1所示。
圖1 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作業流程
(2)示范站在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作業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a)嚴格車輛檢查
維修檢測人員應嚴格執行承修車輛檢查項目流程,重點檢查機油、空氣濾清器、進氣管路、排氣管路、真空管路、儀表盤故障警告燈等。
b)嚴格竣工檢驗
質量檢驗員應嚴格按規定開展竣工檢驗,對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出具維修結算清單,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竣工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應重新進入車輛檢查、故障診斷和車輛維修環節。
c)嚴格數據上傳
車輛出站前,應確保已將維護(維修)信息上傳至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6 管理制度
6.1 安全生產制度
6.1.1 安全生產責任制
(1)示范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制定并嚴格落實汽車排放檢測、診斷和維修業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員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1.2 安全知識培訓
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督促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6.1.3 機電設備操作規程
應制定所配機械、電器及電氣自動化設備等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其上墻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6.1.4 危險品存儲管理
應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建立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和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的使用和存儲管理制度,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應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標志。
6.1.5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應制定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6.2 環境保護制度
6.2.1 制度臺賬管理
應建立與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和維修業務相匹配的環境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材料、設備運行維護、固體廢物管理等相關臺賬。
6.2.2 污染防治設施
(1)應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按照法律法規和所在地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要求,在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設置異味和廢氣收集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3)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及其廢棄儲存、轉移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4)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配置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情況,依法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6.2.3 環保材料應用
應按照國家有關生態環保材料應用推廣工作部署和標準規范要求,采用安全環保節能減排的設施、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展維護(維修)作業。鼓勵減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材料,推廣使用低(無)揮發性有機物材料。
6.3 質量管理制度
6.3.1 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示范站應健全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質量保證制度體系,建立并嚴格落實維修前檢驗診斷、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承修車輛維護(維修)作業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并做好記錄,嚴格執行維修質量保證期要求。
6.3.2 實施科學診斷維修
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汽車生產和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及車載自診斷系統記載信息等,對超標排放車輛進行科學診斷和合理維修。
6.3.3 加強配件質量管理
應制定完善的維修配件質量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作業過程中應采用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及可追溯的配件。
6.4 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1)應針對診斷、維修等設施設備制定管理維護計劃并有效組織實施,妥善保管設備設施維護記錄。
(2)依據設施設備使用說明書,制定細化設施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3)加強設施設備檢定核查,確保所使用的計量設備、器具及標準物質等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7 標志標識
經遴選確定的示范站應使用統一標志牌(具體式樣見圖2),亮明身份、掛牌經營。
圖2 示范站標志牌制作輔助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