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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1. 【頒布時間】2023-5-8
    2. 【標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3. 【發文號】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生態環境部
    6. 【法規來源】//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5/t20230516_1030091.html

    7. 【法規全文】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生態環境部





      第四章 簡易程序

      第六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以上過程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報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執 行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作出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決定前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受到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后,發生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資產重組等情形,由承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

      第七十四條 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

      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和收繳罰款的機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銷毀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七十六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第六章 結案和歸檔

      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終止案件調查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無須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六)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類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書寫文書用簽字筆、鋼筆或者打印;

      (四)案卷裝訂應當規范有序,符合文檔要求。

      第七十九條 正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二)立案審批材料;

      (三)調查取證及證據材料;

      (四)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

      (五)聽證筆錄;

      (六)財物處理材料;

      (七)執行材料;

      (八)結案材料;

      (九)其他有關材料。

      副卷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投訴、申訴、舉報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當事人有關商業秘密的材料;

      (三)聽證報告;

      (四)審查意見;

      (五)法制審核材料、集體討論記錄;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十條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環境統計的規定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七章 監 督

      第八十二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辦的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二十日內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八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文字表述錯誤、筆誤或者計算錯誤,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內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更正。

      補正或者更正應當以書面決定的方式及時作出。

      第八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申訴和檢舉,或者通過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顯失公正的,應當督促其糾正。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有處罰權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案件評查或者其他方式評議、考核行政處罰工作,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對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對公民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處罰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有效期內。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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