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目錄
1.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污染環境案
2.謝某川、謝某城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3.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慧等5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4.趙某強、辛某寶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5.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6.昆明某紙業有限公司、黃某海等4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7.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重整案
8.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羅甸縣某水務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9.張掖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訴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
10.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訴巫溪縣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保公司)系浙江省湖州市重點排污單位,經營范圍包括污水處理及相關技術咨詢。被告人夏某頻系該公司生產經營負責人,直接負責污水處理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環保公司因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簡稱COD)等指標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限值,先后三次被行政處罰。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環保公司為了逃避監管、防止再被行政處罰,先后七次購買“COD去除劑”水劑、粉劑,由夏某頻親自或指使其他員工投加至污水處理末端,影響COD自動監測結果。“COD去除劑”并不能真正去除廢水中的COD物質,只是干擾COD測定過程,造成監測值比實際偏低。后該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發現。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環保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有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夏某頻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污水處理的主管人員,亦構成污染環境罪。環保公司作為專門從事污水處理的企業,為逃避監管、規避處罰而采用隱蔽手段干擾自動監測結果,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廢水,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夏某頻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環保公司、夏某頻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法判處環保公司罰金20萬元;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違規排放污水引發的刑事案件。環保公司作為環保治理企業,不僅未積極落實主體責任,反而使用“COD去除劑”干擾環保自動監測結果,實際上污水處理未達標即向外環境排放,嚴重污染了環境,屬于“知法犯法”“假治污、真排污”。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法治觀、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環保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夏某頻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取向。程序上,本案由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同庭履職,合議庭當庭宣判,環保公司、夏某頻服判息訴,將庭審開成一堂法治宣傳和法治教育的公開課,亦具有示范意義。
2.謝某川、謝某城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川在福建省東山縣虎崆澳海域漁排上收購水產品,其子被告人謝某城協助稱重、分揀、記賬、結算等。2021年禁漁期后,謝某川分別與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均另案處理)約定,由謝某川提供出海捕撈的魚餌、碎冰及生活用品等,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分別駕駛漁船、利用籠壺捕撈螃蟹等水產品,所得漁獲物由謝某川收購再轉賣他人。2021年5月至6月,謝某川收購水產品價值共計527407元,非法獲利10000元。同年9月1日,謝某川、謝某城經漳州海警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訴訟過程中,謝某川、謝某城自愿購買魚苗用于增殖放流;謝某城自愿簽訂《關于“認領一片海”凈灘護海公益活動協作協議》。
【裁判結果】
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川、謝某城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謝某川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謝某城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均自愿購置魚苗用于增殖放流,謝某川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謝某川有期徒刑一年;謝某城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追繳謝某川違法所得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責令謝某城嚴格按照《關于“認領一片海”凈灘護海公益活動協作協議》約定,在緩刑考驗期內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公益活動任務,征得當地社區矯正機關認可,將謝某城參與公益活動的相關表現情況作為緩刑考驗內容之一納入考核。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案件。保護和利用海洋碳匯是“雙碳”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升海洋碳匯保護和利用專業化水平是司法服務“雙碳”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地生態環境特點與保護需求,探索創新恢復性司法舉措,實踐“凈灘護海”生態修復方式。積極引導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以參加公益活動的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增加海洋碳匯。通過異位恢復不同類型但具有同等價值的生態服務功能,達到生態系統結構和總量的平衡。同時加強釋明和監督,責令將協議履行情況與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考核掛鉤,保障修復實效。本案具有“公益性+可量化”“等效性+可替代”等突出特點,體現了“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護海”的價值取向,為加強“雙碳”司法服務積累了有益經驗。
3.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羅某慧等5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開始面向社會受理各類環境檢測(監測)業務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被告人羅某慧系該公司總經理、實際經營者,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吳某平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總,負責公司行政、財務以及市場部銷售業務;被告人羅某鵬系該公司實驗室主管,負責實驗室原始數據檢測分析;被告人鄭某釗系該公司采樣部主管,負責現場采樣及數據提取;被告人練某春系該公司質量部主管,負責編寫出具檢測報告。2020年至2021年8月,為獲取更多客戶和利潤,檢測公司在開展環境檢測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故意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致等多種偽造或篡改監測數據的手段,為部分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其間,羅某慧、吳某平默許、放任各業務部門弄虛作假,羅某鵬、鄭某釗、練某春互相配合共同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環境檢測報告。經核驗,檢測公司出具的80份環境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涉及45家排污單位,涉案金額巨大。羅某慧、吳某平、鄭某釗、練某春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接受調查。
【裁判結果】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檢測公司作為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人羅某慧等2人作為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羅某鵬等3人作為檢測公司出具環境檢測報告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羅某慧等4人構成自首,羅某鵬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平等4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法判處檢測公司罰金20萬元;羅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吳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羅某鵬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或者一年二個月,均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引發的刑事案件。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命脈,環境治理離不開中介組織的依法依規履責。中介組織弄虛作假,故意提供虛假監測數據,會妨害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有效監管,增加治理成本,損害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明確列舉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體現了刑法對出具此類虛假、失實的證明文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本案中,檢測公司及羅某慧等人為多家排污單位出具大量虛假檢測報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行為,對整治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違法行為、建立規范有序公平的環境監測服務市場起到了有力推動作用。
4.趙某強、辛某寶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基本案情】
“老槽溝”礦區位于大熊貓國家公園眉山片區核心保護區,該區域亦是國家森林公園、大熊貓世界自然遺產地。2017年12月,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政府將“老槽溝”礦區關停,拆除生產設施、查封井硐,實施生態恢復。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趙某強、辛某寶與馮某(已死亡)等人經共謀,到“老槽溝”礦區盜采鉛鋅礦石約40噸,堆放于礦洞內。其間,三人雇人將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入口的大石頭破碎,強行打通進入核心保護區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鋪設、硬化路面、壘砌堡坎等,并砍伐周邊植物形成約一米寬的路,還將發電機、電鎬、電線、礦燈、汽油、生活物資等搬入礦區。同年11月6日,辛某寶、馮某盜采時引發礦洞垮塌,致馮某死亡、辛某寶受傷。2021年8月至9月,辛某寶、趙某強與其他人員(均另案處理)預謀將盜采的鉛鋅礦石運出銷售,相關人員多次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實施運輸行為,并用石頭和混凝土對大熊貓國家公園內部分道路進行硬化。經鑒定,礦洞內遺留的鉛鋅礦石重30.5噸,價值106652元。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意見認為,趙某強、辛某寶等人的行為對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造成了直接生態環境影響,匡算影響范圍為9190.64平方米,生態系統局部受損。
【裁判結果】
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強、辛某寶違反自然保護地保護法律法規,采取破碎國家公園入口擋路石、砍伐道路周邊植物,用碎石、混凝土硬化路面,使用汽油、煤氣等化石燃料,擅自開啟礦洞并盜采鉛鋅礦石,引發礦洞坍塌,不僅造成自然資源破壞及人員傷亡,而且增加了地質災害風險,對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響,嚴重破壞了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均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趙某強、辛某寶盜采鉛鋅礦石,同時構成非法采礦罪,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依照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罰較重。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辛某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法判處趙某強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辛某寶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破壞自然保護地引發的刑事案件。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保護地最重要的類型之一,屬于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禁止開發區域,被納入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管控范圍,實行最嚴格的保護。為加大對破壞自然保護地行為的懲治力度,并與有關政策法規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增加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規定。本案中,大熊貓國家公園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和戰略地位,其核心保護區生態系統脆弱、生態承載力低,對人為干擾敏感度高且恢復困難,是國家生態安全高地。趙某強、辛某寶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內盜采礦產資源,并進行碎石、砍樹、硬化路面等施工作業,嚴重破壞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充分發揮刑事制裁的懲戒與教育功能,有效維護國家公園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彰顯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筑牢國家公園生態安全司法屏障的決心和成效。
5.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華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砂卵石并非法銷售,獲利3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涵與朱某華事前通謀,幫助朱某華運輸、銷售砂卵石和逃避執法檢查,從中獲利5萬元。經探查鑒定,涉案砂卵石開采量為95675.45立方米,重181783.36噸,價值2549714元。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朱某華為掩蓋其非法采礦行為,指使他人向其開采坑內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經鑒定評估,回填垃圾屬有害物質,數量為98692.29立方米,造成生態環境損失7515698.88元;根據專家意見,采坑治理費用為3335860.99元。以上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共計10851559.87元。
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朱某華承擔上述全部費用、王某涵對其中采坑治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人在市級以上的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裁判結果】
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開采砂卵石,構成非法采礦罪;其違反國家規定,指使他人向開采坑內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又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某涵與朱某華事前通謀,幫助朱某華運輸、銷售非法開采的砂卵石和逃避執法檢查,亦構成非法采礦罪。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開采砂卵石情節特別嚴重,朱某華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對朱某華所犯數罪,依法并罰。朱某華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涵系從犯,且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朱某華、王某涵因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法對朱某華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決朱某華承擔消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10851559.87元,朱某華、王某涵對其中采坑治理費用3335860.99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朱某華、王某涵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砂卵石屬于礦產資源,受法律保護。朱某華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大量采挖砂卵石,為掩蓋罪行又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質對采坑進行回填,不僅侵犯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破壞周邊生態環境,還造成了嚴重污染,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雙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疊加,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綜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認定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讓破壞環境資源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切實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6.昆明某紙業有限公司、黃某海等4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昆明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紙業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包裝紙的生產;廢舊紙張的回收、加工、銷售。被告人黃某海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人李某城系該公司后勤廠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龍(黃某海之子)、黃某芬(黃某龍之妻)均系該公司股東。紙業公司在2005年建廠初期,即在金沙江螳螂川河道一側埋設暗管接至生產車間的排污管道,并安有遙控裝置。在無排污許可的情況下,黃某海指使李某城經暗管排放含有有害物質的生產廢水。2020年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執法機關檢查發現紙業公司的暗管和偷排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拆除、封堵暗管)、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后給予李某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履行完畢)。經鑒定,紙業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26日未對生產廢水進行有效處理,全部偷排至螳螂川河道,偷排廢水期間螳螂川河道內水質指標超基線水平13.0倍至239.1倍,對螳螂川地表水環境造成污染,該期間共計減少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支出3009662元,對應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共計10815021元;紙業公司偷排生產廢水導致螳螂川底泥中硫化物、硫酸根、砷、汞、鎘、鉛、鎳物質成份含量增加,對螳螂川底泥物質成份含量變化造成的影響持續存在。
紙業公司案發后全面停產,對公賬戶可用余額為18261.05元。經鑒定,紙業公司存在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難以區分等情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紙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鑒定檢測費用,黃某海、黃某龍、黃某芬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紙業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對生產廢水進行有效處理并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黃某海、李某城作為紙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污染環境罪。紙業公司排放生產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數額共計10815021元,后果特別嚴重。本案犯罪事實包含行政執法機關對紙業公司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就該部分違法事實所處罰款100萬元與本案所判罰金相抵。李某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與之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行政拘留五日已履行完畢,依法折抵相應刑期。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具有開放性、無限性、歷時呈現性與不確定性,事后對環境污染數額的量化遠遠低于其實際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基于鑒定結論認定賠償范圍和數額合法合理。黃某海、黃某龍、黃某芬作為紙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致紙業公司責任財產流失,債務清償能力受到極大影響,嚴重損害環境侵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依法判處紙業公司罰金200萬元(實際還應繳納100萬元);黃某海、李某城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紙業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0815021元、支付鑒定檢測費用129500元;黃某海、黃某龍、黃某芬對上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鑒定檢測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偷排污水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導致公司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全面追責原則和最嚴法治觀,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依法認定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和被告單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同時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于環境侵權領域,判決股東對公司環境侵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過追究公司背后股東的法律責任,解決公司環境侵權后賠償無法到位的問題,切實實現對污染企業的嚴格追責、對受損環境公共利益的充分救濟。
7.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請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主營業務為碼頭租賃及倉儲、裝卸服務等,所處位置毗鄰長江口。2019年11月,經債權人申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審理中發現,實業公司經營管理混亂、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環保、交管部門聯合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對碼頭污水及揚塵處理設施進行限期整改,否則實業公司名下營運許可資質將被吊銷。為保住該公司營運價值,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經管理人申請,法院裁定本案轉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一方面與環保、交管部門緊急溝通協調,明確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進行施工,對污水沉砂池、水溝、地坪等設施設備進行擴建,確保地面雨污水等統一匯集并經沉降處理后循環用于港內噴灑,大幅提高碼頭用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通過加裝圍墻、砂石料圍擋遮蓋及裝車噴水裝置,有效管控碼頭揚塵,防止周邊區域大氣污染物超標。在接管財產不足以支付相關施工、審價費用情況下,管理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協調第三方先行墊付近60萬元,待重整資金到位后按共益債務先于各債權清償,部分費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協調租戶隨時整治并支付。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中以專項議案方式披露碼頭經營中的環境整治方案及費用承擔問題,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后將審價費用列入破產費用隨時清償。在招募投資人過程中,除關注投資人資金實力與企業背景外,還關注其在碼頭綠色經營上的意愿和能力。經兩輪市場化公開招募,成功引入投資人投入資金8700余萬元,并著重將碼頭環保經營方案及環保承諾寫入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除出資人組外,擔保債權組、稅務債權組及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實業公司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符合法律規定。實業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碼頭資產的地理優勢,有助于恢復該公司的經營活力,提高債權人清償率,具備可行性。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破產重整全過程,從環境問題的修復治理、費用安排、程序銜接、重整方案制定及執行等方面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工作機制,助推困境企業綠色低碳轉型重生。堅持“邊重整、邊治理”原則,通過對碼頭經營場所污水、大氣整治,實現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及協同增效,依法將污染治理費用認定為共益債務,兼顧了破產法公平清償理念與生態保護優先理念。引導投資人將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事項寫入重整計劃草案,綜合考慮企業清算價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等社會因素,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本案探索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同推進的新機制,協同推動長江流域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和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有利于實現生態保護、企業重生、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機統一,是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生動實踐,也是貫徹執行長江保護法的有力舉措。
8.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羅甸縣某水務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
【基本案情】
羅甸縣某水務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公司)在貴州省羅甸縣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建設八吝大壩。經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調查,八吝大壩工程建設運行加劇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斑鳠棲息生境不適宜性程度、壓縮了斑鳠繁殖棲息地空間,且未建設過魚設施,對斑鳠洄游產生了阻隔效應,存在進一步降低斑鳠種群資源量的風險,加劇斑鳠在該河段的野外種群瀕危程度,對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態服務功能季節性損失,評估損失費用共計3037.81萬元。2021年12月22日,生態環境部網站通報了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督察時發現的問題,包括上述情況。2022年11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與水務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水務公司在其違規建設八吝大壩工程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3037.81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積極履行污染防治責任和生態修復義務,還約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生態修復方式及措施、修復效果評估、違約責任等內容。雙方申請司法確認。
【裁判結果】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農業農村局與申請人水務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經公告沒有公民、法人或組織提出異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確認該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申請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民事案件。對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問題,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履職擔當,依法延伸審判職能,助推問題及時有效整改。案件審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強與各方溝通協調,多次列席專題聯席會議,強化法律問題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導,促使行政主管部門與侵權人達成賠償協議;及時跟進回訪,監督賠償義務人依約按時履行法律義務,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斑鳠種群重建、八吝大壩過魚設施均按協議履行;立足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在案涉保護區流域掛牌設立珍稀物種司法保護觀測點,加大對珍稀物種的保護力度,積極預防生態環境損害發生。
9.張掖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訴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張掖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開采礦種為磚瓦用粘土礦,礦區位于黑水國遺址保護區范圍內。2018年5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開展全省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業權分類處置的意見》,規范全省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業權有序退出。同年9月30日,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依據該意見作出決定,對建材公司磚瓦用粘土礦進行關閉,并注銷其采礦權。相關事宜公告期滿后,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了關閉措施。2021年10月10日、11月18日、12月18日,建材公司先后三次向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遞交書面礦業權退出的行政補償申請,均未獲答復,遂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對建材公司礦業權的退出方式及是否給予行政補償作出明確認定,即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該項工作必須在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的主導下,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最終的認定或裁量。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不宜徑行判決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履行具體的給付義務。依法判決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對建材公司磚瓦用粘土礦礦業權退出的方式及是否對建材公司給予行政補償作出明確認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有關機關未依法履職引發的行政案件。黑水國遺址坐落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加強遺址保護,有利于遏制人為損傷和破壞,減輕或延緩自然力量的影響,使遺址所承載的歷史信息真實長久地傳遞下去。行政機關負有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職責,但同時應依法履職、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統籌兼顧,既堅持生態優先理念,又落實依法保護產權要求,同時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妥善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合法權益保障,通過司法裁判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環境司法需求,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職盡責。
10.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訴巫溪縣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重慶市巫溪縣盼官山公墓內建有烈士陵園,以及銘刻有在解放戰爭、抗美援朝戰爭、對越自衛反擊戰、國家經濟建設中犧牲的113名烈士的英名墻。2020年下半年,巫溪縣人民政府開展對盼官山公墓附近地塊的征收工作,該地塊逐漸變成垃圾傾倒地,臨近墓區四處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總面積達1292平方米。2021年11月8日,巫溪縣人民檢察院與巫溪縣城市管理局進行會議磋商,巫溪縣城市管理局承諾及時清理上述垃圾。2022年1月,巫溪縣人民檢察院對現場進行復核發現,堆放的垃圾未被徹底清運,且新增了兩處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公墓和烈士陵園、烈士墓周邊環境衛生進一步惡化,遂向巫溪縣城市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巫溪縣城市管理局未予書面回復,也未履行監管職責。
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巫溪縣城市管理局未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巫溪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訴訟中,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巫溪縣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關于盼官山公墓附近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問題整治工作方案》。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巫溪縣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烈士墓在巫溪縣城市規劃范圍內,巫溪縣城市管理局作為巫溪縣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涉露天堆放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狀況負有法定監管職責。巫溪縣城市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該法定職責,侵犯人民群眾對先人、英烈的特殊感情,違反國家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制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準許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撤回關于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巫溪縣城市管理局立即對巫溪縣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園、烈士墓附近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現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有關機關怠于履職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中華民族精神的重要內核,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墓承載了人民群眾追憶先人、寄托哀思的特殊感情,公墓附近生態環境受損破壞了墓區的完整性,有違社會公德與民族倫理。莊重、肅穆、潔凈的祭祀環境既是人們主動參與祭祀英烈活動的重要基礎,也是人們表達對英雄烈士的尊崇與緬懷之情的關鍵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序完成垃圾清理工作,重塑綠色文明的祭祀環境,回應了人民群眾對緬懷英烈、紀念先人的情感需求,為全社會尊崇英雄烈士、維護英雄烈士尊嚴提供了有力保障,對于傳承英雄烈士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