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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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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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的標準送審稿修改稿1份(復印件有效);
(十一)有驗證要求的項目,需提供驗證原始材料1套(復印件有效);
(十二)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1份;
(十三)相應國內外標準對照表(必要時)1份;
(十四)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1份。
第三十七條 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的報批、審查和報送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應對標準報批材料(電子版)自行審查,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報批稿)審查表》(見附件19)和《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發布編號審批單》(見附件20),審查合格后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紙質材料)及報批公文報送組織協調部門。
第三十八條 標準報批材料報經總局審查批準發布。標準的編號由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第三十九條 組織協調部門應在行業標準發布后30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行業標準出版后,如發現個別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提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件21)并報組織協調部門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組審查。修改單審查通過后,組織協調部門報總局批準和發布。
第七章 實施評估
第四十一條 實施評估是指通過收集指定范圍內標準的技術內容和執行情況等反饋信息,對標準質量、實施效果以及存在問題作出評價的過程。
組織協調部門應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效果評價可以選擇一定數量的標準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各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按照組織協調部門列入實施評估范圍的標準,組織本單位實施評估工作,分別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實施評估調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組織協調部門。
第四十三條 組織協調部門對實施評估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公布實施評估統計數據。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對標準實施評估統計數據進行分析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標準復審的依據。
第八章 復 審
第四十四條 組織協調部門適時組織進行行業標準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十五條 行業標準復審工作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發布復審結論四個階段。
第四十六條 標準復審的依據如下:
(一)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有推動作用;
(三)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措施,是否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
(四)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
(五)是否同國家標準有矛盾;
(六)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技術水平、經濟水平和公共利益訴求;
(七)是否符合總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條 標準復審結論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以下三種:
(一)繼續有效:標準全部技術內容合理,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仍能滿足當前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的;
(二)修訂: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或局部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的;
(三)廢止:技術內容不再適用于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或者與現行國家標準內容、要求重復,或者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
第四十八條 復審初評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初評工作由行業標準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在總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對復審標準:各單位核對組織協調部門下發的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目錄,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
(二)組建初評專家組:各單位組建初評專家組并分發待復審標準。初評專家組可包含專業技術人員、標準化管理人員、同行專家和項目負責人。
(三)提出初評意見:每項復審標準應由3名以上(含3名)專家共同評審,在專家協商一致后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見附件22)。
(四)提交初評結論:初評結論經各單位審核后提交組織協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復審復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復評工作由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和具體實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建復審復評專家組:優先從專委會委員中確定,根據標準技術內容,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參與復審,開展復評工作;專家組成員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二)對初評結論的審核:專家組對各單位提交的初評結論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單位重新進行初評;
(三)提出復評意見:專家組在初評結論的基礎上,對每項復審標準逐一進行復評,擬定復評結論,并對復評意見為修訂和整合的標準推薦項目負責單位;
(四)報送復評結論:復評結論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后報送組織協調部門。
第五十條 復評結論的公示
組織協調部門審核復評結論,并對復評結論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30日,公示期內,對復評結論有異議的,各單位應以書面方式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意見。
第五十一條 復審結論的公布
組織協調部門對公示期內的反饋意見匯總、調查、核實、處理,確定后,報送總局公布復審結論。
第五十二條 組織協調部門對復審標準按以下原則管理:
(一)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繼續執行;
(二)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由秘書處組織修訂;
(三)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發布公告標準將不再實施。
第五十三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行業標準,納入市場監管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九章 快速制修訂程序
第五十四條 快速制修訂程序是在正常標準制修訂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縮短立項、征求意見階段周期的簡化程序。
第五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在審核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建議中申請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二)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或起草階段與征求意見階段的;
(三)現行其他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四)現行有效的市場監管技術性文件轉化為行業標準的,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五)為滿足市場監管業務中應急需求和特殊情況的項目,可縮短立項、制定周期的;
(六)組織協調部門認為其他需采用快速程序,省略部分階段的。
第五十六條 經組織協調部門批準采用快速程序的項目,除省略相應階段外,其余各階段的實施同正常程序的相應階段,僅縮短相應的階段周期。
第十章 制修訂計劃的調整及撤銷
第五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調整和撤銷應經總局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申請項目調整:
(一)項目技術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例如:標準適用范圍、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
(二)需要延長項目完成時間;
(三)項目名稱需要進行調整;
(四)項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五)其他需要由組織協調部門批準調整的事項。
第五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項目撤銷:
(一)市場監管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來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與該標準項目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已經發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標準項目無法繼續完成的。
申請撤銷項目應經本單位審核后向組織協調部門提交《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撤銷申請表》(見附件23)審批撤銷。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并由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范圍
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
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匯總表
4.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評審結論匯總表
5.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
6.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編制說明
7.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表
8.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
9.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10.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表
1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計劃
1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
1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結論表
14.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15.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意見表
16.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
17.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結論表
18.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報告
19.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報批稿)審查表
20.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發布編號審批單
2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2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
2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撤銷申請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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