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修改為“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三、將第四十九條中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