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7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二、將第三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有違法所得的”修改為“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
四、刪去第四十條。
五、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許可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予罰款、停產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等處罰。”
六、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其中的“環境保護等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等部門”。
七、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