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5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七條中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四十三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刪去第五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