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1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游艇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7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附加檢驗”修改為“臨時檢驗”。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游艇進出港口,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游艇俱樂部依法注冊后,應當報所在地省級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海事管理機構對備案的游艇俱樂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應當進行核查。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能力的,予以備案公布。”
四、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刪去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六、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海上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內河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吊銷該適任證書,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