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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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裁決后,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自被執行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上述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的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 拒絕、阻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對其在案件程序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裁決的,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發布案件信息。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或者遮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行政裁決因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變更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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