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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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
關于印發《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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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體航管規字〔2024〕7號,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訓練局,機關各部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為規范模型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促進模型航空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據《體育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體育總局制定了《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
2024年11月18日
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模型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促進模型航空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據《體育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飛行、生產等與模型航空器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模型航空器,也稱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載人,不具有自動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飛行功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自由飛、線控、直接目視視距內人工不間斷遙控、借助第一視角人工不間斷遙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技術規格:總升力面積不超過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含燃料、動力電池),活塞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不超過250立方厘米,電動機電源空載電壓不超過72伏,噴氣發動機推力不超過250牛頓。
第四條 體育總局會同中央空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航局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機制,及時溝通、協調、解決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統籌、指導全國模型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開展。
(一)縣級及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模型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關協會應當宣傳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增強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安全開展模型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的意識。
第五條 縣級及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及其有關管理部門為模型航空器的飛行活動建設航空飛行營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關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器材與登記
第六條 模型航空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關于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技術要求。
第七條 模型航空器根據技術規格分為A、B、C、D、E五個等級。
(一)A級
1.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8千米/小時,且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的直接目視視距內的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0.25千克,靠橡皮筋等產生的彈性勢能起飛的自由飛類模型航空器。
(二)B級
1.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4千克,操縱半徑不大于25米的線操縱類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1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時的非線操縱類模型航空器。
(三)C級
1.最大起飛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的自由飛類、非噴氣動力固定翼類和旋翼類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飛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四)D級
1.最大起飛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噴氣動力固定翼類和旋翼類模型航空器;
2.最大起飛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3.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時的第一視角類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五)E級
最大起飛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噴氣發動機為動力的無線電遙控模型航空器。
第八條 E級模型航空器實行登記管理制。登記遵循一機一碼、人機對應的原則,由航空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E級模型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當在模型航空器機體標注唯一產品識別碼。識別碼編碼規則須與《民用無人機唯一產品識別碼》(GB/T41300-2022)兼容。
(二)E級模型航空器所有者應主動向航空體育主管部門登記個人信息和模型唯一產品識別碼,如發生變化應及時變更登記信息。
第三章 飛行場地
第九條 模型航空器應當在航空飛行營地、適合模型航空器飛行的通航機場和相關部門確定的臨時場地劃定的空域內飛行。校園航空飛行營地僅適用于開展A級和B級模型航空器的飛行活動。
第十條 模型航空器的飛行場地應當劃分功能區,包括飛行區、維修區、觀眾區等滿足安全需要的區域。區域劃分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隔離線。飛行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模型航空器維修區、機庫必須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章 飛行資質與管理
第十一條 C級、D級和E級遙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縱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遙控模型航空器飛行員執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二)無可能影響遙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
(三)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放飛C級、D級和E級遙控模型航空器,應在具有遙控模型航空器飛行資質的成年人陪同下進行。
第十三條 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參加模型航空器賽事時,須由賽事主辦方對其飛行能力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可參賽。除賽事之外的飛行活動須取得相應飛行資質,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實施飛行。
第五章 飛行與安全
第十四條 組織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并應制定安全飛行流程、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組織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與當地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
第十六條 模型航空器應在凈空條件良好的空曠場地飛行,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區域上空飛行。放飛模型航空器前,放飛者應當加強對周邊環境和空域判斷,確保飛行安全。
第十七條 模型航空器實施飛行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縱員對模型航空器的結構強度、動力系統、遙控系統和伺服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模型航空器能夠確保飛行安全時方可實施飛行。
第十八條 操控模型航空器應當遵守以下規范:
(一)自由飛類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繩式迫降裝置。
(二)線操縱類模型航空器飛行時,操縱員與操縱手柄之間必須始終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繩索連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電池進行充放電時,必須有專人值守。
(四)相關易燃品、動力電池必須分類存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模型航空器飛行以及有關活動,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 模型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從事模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術語含義:
(一)操縱員,是指實際操縱模型航空器飛行的人員。
(二)自由飛類,是指起飛至著陸的飛行過程中,與操縱員之間沒有任何物理連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線操縱類,又稱線控類,是指操縱員通過操縱線操控飛行過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遙控類,是指通過無線電遙控設備操控模型飛行過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