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4年7月3日體育總局辦公廳發布,體辦字〔2024〕85號)
體辦字〔2024〕85號
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加強總局會議分級分類管理,科學合理制定會議計劃,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壓實會議管理主體責任,體育總局辦公廳制定了《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并抓好貫徹落實。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24年7月1日
國家體育總局會議管理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會議(涉外會議除外)分級分類管理,科學合理制定會議計劃,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壓實會議管理主體責任,制定本規定。
一、分類管理。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區、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以總局名義召開的,要求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以總局名義或機關部門名義召開的,要求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總局召開的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二、計劃管理。辦公廳負責報批總局二類會議年度計劃,會同體育經濟司審核匯總總局機關三類、四類會議年度計劃。年度會議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
三、分級審批。總局召開列入會議計劃的二類會議由國務院審批,三類會議由總局主要領導審批,四類會議由總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因黨中央、國務院交辦或總局工作需要等臨時增加的會議,經辦公廳、體育經濟司審核后,三類會議報主辦部門的總局分管領導、辦公廳的總局分管領導和總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執行,四類會議報主辦部門的總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堅決杜絕未批先辦。
四、嚴控會議數量和規模。各部門(單位)主辦會議的參會人員范圍、數量、會期、場所、費用等須嚴格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 國管局 中直管理局關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行〔2023〕86號)、《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執行。
五、嚴控邀請總局領導出席會議范圍。總局二類會議可邀請總局黨組全體成員出席;三類會議一般不邀請總局主要領導出席;四類會議一般不邀請總局領導出席。確因黨中央、國務院交辦或總局工作需要等擴大總局領導邀請范圍的,需報辦公廳審核并經總局領導審批,未經辦公廳審核不得直接邀請總局領導出席會議。
六、嚴格審核方案文稿。經批準的總局會議,邀請總局主要領導出席的,會議主辦部門(單位)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方案及總局主要領導講話稿等報辦公廳審核后報總局領導審批,未經辦公廳審核的相關會議文件一律不得直接報送總局領導;邀請總局分管領導出席的,會議主辦部門(單位)應提前認真審核相關會議方案及文稿。
七、嚴格規范新聞報道。涉及總局領導出席會議的新聞報道,會議主辦部門(單位)應提前與宣傳部門溝通,按程序審核。有關總局主要領導的新聞報道文稿、圖片等需經辦公廳主任審核后發布。
八、嚴肅會風會紀。各部門(單位)要堅持務實、高效、精簡的辦會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并的堅決合并,開短會、講短話,防止以會議落實會議。召開會議的各項安排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落實“過緊日子”要求,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制發紀念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和安全保密要求。
九、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線上會議管理要求與線下會議一致,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線上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參會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相應會議類別參會人數上限,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
十、各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參照總局機關會議計劃和審批有關要求,制定本單位管理規范。
十一、壓實工作責任。辦公廳是總局會議歸口管理部門,指導總局系統會議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要切實擔負起本部門(單位)主辦會議的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會議管理要求,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做好各項會務工作。
十二、本規定由辦公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