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法〔2023〕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實施。為在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解釋》,現就學習、貫徹《解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解釋》出臺的意義
民法典合同編的切實實施,對于在法治軌道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解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守正創新,根據民法典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就長期困擾民商事審判的疑難問題作出了規定。《解釋》的出臺,對正確、切實實施民法典,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提高人民法院實質性化解糾紛的能力,抓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穩定社會對司法裁判的預期,引導當事人訴前自行協商化解糾紛,推進新時代能動司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均具有重要作用。為使各級人民法院盡快準確理解掌握民法典合同編及《解釋》的精神和內容,在案件審理中正確理解適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妥善處理好工學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
二、準確把握《解釋》的時間效力
《解釋》第69條第2款就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是否適用《解釋》作出了規定。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如果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條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則《解釋》就該條的法律適用進行的規定也應具有溯及力。此外,如果審理的案件應適用原合同法的規定,而民法典對該規定并無實質性修改,則《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審理一、二審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將《解釋》對該規定的理解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三、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制度,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考慮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已就情勢變更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解釋》施行后,上述審核制度不再施行。各級人民法院應正確理解民法典及《解釋》關于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實現個案公平與維護合同穩定之間的關系。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