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辦法
成都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辦法
成都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辦法
(2025年0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公布 自2026年01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推進健康成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成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自動體外除顫器,是指依法批準上市銷售、使用,具備自動識別可電擊心律、自動電擊除顫功能,用于搶救心臟驟停患者,供社會公眾使用的便攜式急救設備。
第四條(遵循原則)
本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遵循科學、安全、便利、實用的原則,按照政府配置與單位自主配置、社會捐贈相結合的模式,覆蓋重點、分批推進,為公眾在緊急情況下提供無償社會急救服務。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工作,建立健全財政經費投入保障機制。
第六條(部門職責)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計劃,建立市自動體外除顫器信息管理平臺并制定管理規范,指導和監督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機關事務、城市運行和政務服務、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配置場所)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一)機場、火車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長途汽車客運站等交通場站;
(二)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鎮(街道)和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4A級以上旅游景區、綠道驛站等文化旅游體育場所;
(三)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學校、養老機構等政務與民生服務機構;
(四)大型商場、大型酒店、會展中心等商業經營場所;
(五)國家、省要求配置的其他場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前款公共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方案,逐步推進配置工作。
按照前款規定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納入市自動體外除顫器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第八條(鼓勵配置)
鼓勵商務樓、住宅小區、各類企業或者工業園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心血管疾病等高風險家庭自主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
鼓勵向公共場所捐贈、維護自動體外除顫器。自動體外除顫器上可以標注捐贈、維護者名稱。
鼓勵將自主配置或者社會捐贈的自動體外除顫器主動納入市自動體外除顫器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第九條(日常管理)
政府配置及社會捐贈的自動體外除顫器,由接收的公共場所管理機構或者單位作為日常管理主體;單位自主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由配置單位作為日常管理主體。
日常管理主體應當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的配置規范、標識樣式,將自動體外除顫器放置在易于發現、便于獲取的位置,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自動體外除顫器正常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維修保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組織培訓)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的培訓工作。
自動體外除顫器的日常管理主體應當按要求組織人員參加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培訓,受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復訓。
鼓勵學校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培訓納入日常培訓項目。
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團體、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自動體外除顫器的使用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緊急救護)
鼓勵社會人員按照操作規范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社會參與)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公益宣傳,倡導社會急救理念,弘揚救死扶傷精神。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動體外除顫器存在毀損、丟失等情況,可以通過12345熱線平臺等渠道進行反映,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處理。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日常管理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做好自動體外除顫器日常管理工作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向其主管部門或者向社會通報。
第十四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