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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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
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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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通用航空跳傘飛行服務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不含港澳臺地區)開展通用航空跳傘飛行服務的市場管理。
第三條 跳傘飛行服務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符合民航局規定的民用航空器,運載跳傘人員到達指定空域并收取費用的飛行服務活動。
第四條 開展跳傘飛行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符合民航運行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要求。
第五條 跳傘飛行服務包括兩類情形。
第一類情形(以下簡稱“包機跳傘”):通用航空企業向代理企業提供運載跳傘人員到達指定空域的跳傘飛行服務。通用航空企業不直接面向消費者簽訂合同,通過與代理企業簽訂合同,由代理企業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宣傳、銷售產品、簽訂合同,并組織跳傘飛行服務。
第二類情形(以下簡稱“非包機跳傘”):通用航空企業提供跳傘飛行服務,且自行承擔宣傳、銷售及組織,并直接與消費者簽訂合同。
第六條 民航局負責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指導監督跳傘飛行服務經營許可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負責本地區跳傘飛行服務經營許可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針對包機跳傘的通用航空企業,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取得包含相應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二)至少購買或租賃1架獲得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
(三)與航空專業人員簽訂有效勞動合同;
(四)應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且保險需在有效期內;
(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第八條 針對非包機跳傘的通用航空企業,除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俱樂部章程;
(二)與體育專業人員簽訂有效勞動合同;
(三)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器材及設施設備。
第九條 跳傘飛行服務應包括但不限于跳傘指導、空中跳傘、著陸服務等。
場地保障要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應與運行場地簽訂保障協議;
(二)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應指導和要求運行場地制定跳傘飛行服務保障應急預案,并能及時與當地政府、醫療救護、消防等部門建立聯系。
第十條 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應提供符合人身及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一)在提供跳傘服務前應當向體驗跳傘的乘客提供以下培訓:
1.動作要領培訓;
2.航空器乘坐和使用注意事項培訓。
(二)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應通過醒目張貼及確認提醒等方式告知以下風險:
1.確認參與活動人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與禁忌要求;
2.根據《通用航空禁限帶物品目錄》,明確禁止攜帶上航空器的物品;
3.開展跳傘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規定對乘機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開展跳傘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如實記錄跳傘人員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相關信息至少保存90日。
第十一條 對包機跳傘,通用航空企業應與組織跳傘的代理企業簽訂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應對消費者告知的信息、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安全責任確權、免責條款等。
對非包機跳傘,通用航空企業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或售票時,應對跳傘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并載明以下事項:
(一)通用航空企業的名稱及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通用航空企業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跳傘飛行服務的出發地點、路線和降落地點;
(五)跳傘飛行服務的風險;
(六)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七)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通用航空企業的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九)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按照《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 包機跳傘服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由負責組織跳傘的代理企業承擔。
非包機跳傘服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由通用航空企業負責。具體內容可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通過簽訂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四條 通用航空企業跳傘飛行服務產品價格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在宣傳和推廣過程中,須確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保消費者能夠基于真實信息做出選擇。通用航空企業不得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以吸引客戶,包括但不限于夸大跳傘體驗效果、隱瞞安全隱患、偽造用戶評價等行為。通用航空企業應對其宣傳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符合民航管理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參與跳傘飛行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開展的通用航空市場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通用航空企業或其代理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關要求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