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不應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復函
199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民)發〔1991〕17號《關于上饒縣繆定海訴東山村委會油榨水碓產權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認為:此案雙方訟爭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產權及補償,均系合作化運動中的遺留問題,應由政府部門處理,不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據此,應由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