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昌合伙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昌合伙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昌合伙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永昌合伙建房申訴案有關問題的答復
199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張永昌合伙建房申訴案的請示報告》和卷宗已收悉。根據你院報告認定的事實,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研究認為:建房協議是雙方自愿訂立的,其內容合法,且雙方已按協議履行。至于協議的主體資格問題,曾駿雖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楊晉代理實施民事行為;楊晉母子均有該市區正式戶口,屬可申請建房對象,故曾駿在協議中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原西城區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銷原共建房層的批準手續的決定,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當時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并無不當。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終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請你院再向省人大辦公廳匯報,并做好房管部門的協調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好這起糾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