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吳連勝等訴煙臺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典當回贖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吳連勝等訴煙臺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典當回贖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吳連勝等訴煙臺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典當回贖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吳連勝等訴煙臺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典當回贖一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3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魯法民上字第3號關于吳連勝等訴煙臺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典當回贖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訴訟當事人的問題。1952年,原承典房屋的孤女學道院與煙臺市盲啞學校合并,承典的房屋遂由該學校管理使用。同年,煙臺市盲啞學校原校址(不包括訟爭之房)由政府部門劃歸海軍防區。盲啞學校遷走后,該承典房由海軍407醫院管理使用至今。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煙臺市盲啞學校由于與孤女學道院合并所承受的典當合同的權利義務,并未因海軍407醫院對該承典房的管理使用而發生變更或解除。煙臺市盲啞學校應為本案的被告,海軍407醫院為第三人。
二、關于回贖問題。1955年訟爭房屋典期屆滿后,出典人曾多次主張回贖。由于出典人與煙臺市房管部門對如何計算回贖典價發生爭議等原因而未能及時回贖。我們意見,根據我院有關批復的精神,結合本案具體情況,以準予出典人回贖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