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通過)
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議案,鑒于農業生產新高潮的發展,為了適當滿足農業生產合作社進一步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因此決定對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十三條關于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比例的規定作如下的改變:在生產不斷增長的基礎上,并且在保證絕大多數社員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的原則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實物和現金在依照國家的規定納稅并且扣除生產消耗以后,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農業生產合作社所留公積金的比例包括歸還到期的基本建設的貸款和投資在內,可以超過百分之八,經營經濟作物的合作社,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二。但是,也不宜超過太多,以免影響絕大多數社員收入的逐年增加。至于遇到豐年或者荒年,公積金需要多留或者少留或者不留,仍然按照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關于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問題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部長 廖魯言
一、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實現農業生產的躍進發展,爭取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時期內趕上或者超過當地富裕中農的生產水平和收入水平,并且在今后的十年內實現全國農業發展綱要,就必須積極增加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包括:興修水利、添置牲畜農具、購置除蟲器械等等……。),從而不斷地擴大再生產,不斷地增加社員收入。農業合作社為了增加一些基本建設,就必須付出一定的勞力和資金。一般的農業社勞力是充足的,資金也主要靠農業社自己去解決。因為,農業社是集體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國營企業,它的利潤是上繳給國家,列入國家預算收入的,它增加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自然也由國家預算撥付。集體所有制的農業合作社增加基本建設和擴大再生產所需要的投資,如果也要由國家預算撥付,顯然是國家的財力所不允許的,必須是主要靠農業社自己的力量去解決,國家當然盡力給予必要的援助。農業合作社依靠自己的力量逐步增多一些基本建設,不僅是發展生產增加收入的可靠道路,而且又是鞏固社會主義的合作化制度的物質基礎。有了較大的公共財產,農業社就會像鋼骨水泥般的鞏固起來。
1956年是全國實現高級合作化的第一年,農業社分配的時候,采取了少扣多分的原則,保證大多數社員入社后第一年的收入就有所增加,這是有好處的。但是,隨著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在保證絕大多數社員的收入逐年有所增加的條件下,適當增加農業社的公共積累,適當提高公積金的比例,則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增加公共積累,多辦一些基本建設,才能使農業社不斷地擴大再生產,不斷地增加社員收入,使農業社的鞏固獲得可靠的保證。
二、根據近年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事實,適當地增加農業社的公共積累,也有著完全可能的條件。1956年全國已有80%的社和75%的社員增產增收。1957年是中等年景,糧食和各種農作物比1956年都有增加,棉花比1956年增加390萬擔,豬增加3千多萬頭。糧食每畝平均產量分別達到了400斤、500斤和800斤指標的,全國已經有65個縣(市);棉花每畝平均產皮棉40斤、60斤、80斤或者100斤的,已經有184個縣(市),畝產100斤皮棉以上的棉田有418.6萬畝。據若干典型調查,1957年農業社增產增收的幅度,也比1956年高。山東、山西、浙江、陜西、江西、河北、廣東、遼寧、湖北、吉林、黑龍江、福建等省不完全的統計,有20%左右或者30%左右的農業社,已經趕上或者超過了當地富裕中農的生產水平和收入水平。甘肅張掖專區全區平均的生產水平已經趕上當地富裕中農的生產水平,已經有70%的社員的收入水平趕上或者超過了當地富裕中農的收入水平。敦煌縣全縣平均每個農戶收入1577元(全縣共9904戶農戶),每人平均277元6角(全縣農村人口共53744人)。再從農村信用社的存款看,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1956年是10.8億元,比1953年約增加十倍,1957年12月已經達到18億元。有相當部分農業社還積蓄了一部儲備糧,例如:貴州省不完全統計,合作社的儲備糧達兩億斤。湖南湘潭專區6個縣5320個社的統計,儲備5千多萬斤糧食,平均每社近1萬斤。河北唐山、通縣兩個專區4927個社統計,已有1407個社積蓄了儲備糧,占總社數28%。這就說明,增加農業合作社公積金的比例,不但是需要的,而且是可能辦到的。
三、1957年下半年以來,在農村中,廣泛開展了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公布了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展開了全民討論,新的農業生產高潮已經形成。適當增加農業社的公共積累,以便增多一些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實現農業生產的躍進發展,已經成為大多數農業社的要求。1957年農業社公積金的比例一般都比1956年增加了。實際上已經有一批合作社公積金的比例超過了8%或者12%。例如,河南省調查2559個社,1957年公積金占純收入8%以上的即有947個社,占調查社數的37%。又如河北省的通縣專區1957年合作社的公積金一般都達到8%,有少數社達到15%以上。福建龍巖專區有些林木收入較多的合作社,公積金的比例達到20%左右。這些事實說明,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關于“公積金一般地不超過8%”,“經營經濟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達到12%”的規定,需要加以修改,只要按照示范章程,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一般農業社公積金的比例超過8%,是應該允許的;經營經濟作物的農業社公積金的比例超過12%,也是應該允許的。否則,就不能適應客觀實際發展的需要。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原來規定:“遇到荒年,公積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豐年,……公積金也可以酌量多留。”這一規定,仍然有效。但是,這一規定是指荒年或者豐收年的。為了在中等年成,合作社的公積金也可以超過8%或者12%,仍然要對章程作上述的修改。
四、另一方面,公積金的比例增加與否和增加多少,仍然必須從各個地區、各個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實際狀況出發,仍然必須堅持以不斷發展生產和社員收入逐年有所增加為前提,不能增加過多。因此,在改變公積金比例規定的時候,應該同時指出:“也不宜超過太多,以免影響絕大多數社員收入的逐年增加”。為著防止增加過多的毛病,也曾經考慮過做出最高限度的決定。但是,全國各個地方各個合作社情況不一,限度規定得太低,還是會有超過的;限度規定得太高,反而容易引起某些條件不具備的農業合作社也按最高標準去扣留公積金,因此,沒有規定最高限度,而只從原則上指出“不宜超過太多,以免影響絕大多數社員收入的逐年增加”,做為政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