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賀敬之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賀敬之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賀敬之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賀敬之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1989年9月4日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關于“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接受賀敬之辭去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并接受他辭去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