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軒 ]——(2003-9-1) / 已閱49973次(ci)
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實的真相,決不會將財物交給對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財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絡詐騙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大
多為14歲至40歲左右的年輕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網絡知識。但是不能認為具有網絡知識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
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系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給一定擁有網絡專業水平的人發放網絡
工程師證或給其相應的職稱,但從網絡詐騙犯罪的案例來看,一部分只有簡單的網絡知識。同時,
在網絡普及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擁有網絡知識。網絡詐騙犯罪越來越多,用具有專業知識的標準
是不確切的。
《法制日報》評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個是,紐約破獲網絡詐騙大案。報道說。這名
叫亞柏拉撼•阿布拉達的32歲男子,他精通計算機,年輕時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被判過
幾年刑。他詐騙的目標是金融,企業界巨頭,阿布拉達利用當地圖書館的幾部電腦,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譯了他們的信用卡號和他們在幾家投資或經紀業公司以及銀行的賬
號。在長大6個月的時間里,阿布拉達幾乎如出一轍地進行詐騙活動。警方估計,阿布拉達至少詐
騙了千萬美元!由于涉及數額巨大,影響范圍廣泛,此案成為高科技領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體阿布拉達現實意思上只是個自然人,雖然他擁有精通的計算機網絡知識。但是
這不非所有網絡詐騙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體的年輕化是顯而易見的。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網絡詐騙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
不構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頭。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
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網絡詐騙犯罪未完成的形態
1. 關于實行行為的著手
犯罪的著手是區別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
罪的實行行為”。那么在網絡照片罪領域,實行行為何時或何環節開始呢?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將
現實性環節行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現實性環節行為不具有實行行為的特點。實行行為的
著手,也就是開始實施刑法分則的具體構成要件行為。判斷它時,既要考慮法律規定的具體罪狀,
還要考慮實行行為的內容及形式。這個階段的行為,通常是為虛擬性環節的行為創造條件,更符合
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第二,將現實性環節作為實行行為有違立法精神。網絡詐騙罪中,行為人一
般是騙得受害人的信用卡號和受害人的具體地址,但是這不宜作為犯罪論,至少不論作為犯罪的完
成形態論處。在這時,權利人的財產并沒有遭到實質性的損害,頂多受帶一定的威脅。
其次,進入網絡系統的初始行為也不是實行行為,盡管進入網絡系統距離行為人完成網上詐騙犯罪
時間極短,有時有幾秒種。但還是套正試這種行為的性質。之所以說它不是實行行為,原因在于,
該行為也不具備實行行為的性質。為了完成網絡詐騙的行為,行為人一般進入特定的信息系統,在
此之前,他也許還要登陸其他具有輔助功能的信息系統。
筆者認為,只有進入特定的信息系統后實施了虛擬性環節的行為才是實行行為。原因在于:1.該行
為具有侵犯犯罪客體的現實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它就會實施完畢;2.該行為具有刑法中
實行行為的特征,是引起構成要件結果的直接行為。
2. 關于完成形態時的問題
虛擬空間的結果向現實轉換在時空上還存在隔離,虛擬階段的結果僅僅表現為信息的改動,它是否
必然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還必須依賴于行為人進一步深化行為,致使權利人的財物侵犯,可由行為
人完成,也可由別人完成,還可由工具實現。在網絡詐騙犯罪中,虛擬階段的結果是在網絡上發布
虛假信息,而要詐騙得以進行,還在于行為人提供賬號 、地址以供受害人劃錢,郵寄錢財。當劃
錢成功或郵寄到達時,此時就由虛擬空間轉移到現實中來。如果行為人在發布虛假消息后,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當受騙,這就造成虛擬性結果的消失,還原為原來的狀態。權利人也未受過威
脅,而這就說明完成形態只能在現實中。
五.網絡詐騙的危害結果及一些建議
1. 網絡詐騙的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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