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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洪生 ]——(2000-5-24) / 已閱12192次

    當前賄賂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治
    陸洪生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大量的賄賂犯罪特別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懲處。這不僅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反腐敗的決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地方賄賂犯罪屢禁不止,有些領域甚至愈演愈烈,反腐敗形勢依然嚴竣,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前賄賂犯罪的特點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我國賄賂犯罪呈現“五化”、“五增”特點:
      (一)犯罪領域廣泛化,頂風作案增幅大。過去賄賂犯罪多發生在企業等經濟部門,而近些年已向權力容易商品化的熱點領域和部門蔓延。金融、建筑等熱點領域仍是賄賂犯罪的高發區。一些不法分子為非法辦理金融業務或騙取巨額貸款,不惜用重金賄賂金融部門等領導干部。如去年案發的寧波金融大案涉及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就達12人。可以說,巨額賄賂已成為許多金融大案的“催化劑”。同時,賄賂犯罪在建筑領域愈演愈烈,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我國檢察機關查處的10多萬件賄賂案件,涉及建筑業的竟占63%。一些包工頭為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的開發、承包、經營權,不擇手段,以錢鋪路,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領導行賄,國家公職人員在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發包過程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的案件不斷增多。以往較少發生賄賂犯罪的新聞、文教、衛生部門等“清水衙門”,此類犯罪也不斷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反腐敗斗爭中頂風作案,邊打邊犯已成為當今賄賂犯罪的一大特點。
      (二)犯罪主體多元化,數罪并犯增幅大。前些年行賄、受賄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而近幾年賄賂主體已由自然人發展到單位,“公賄”現象日益突出,單位行賄、公款行賄已成為公開的秘密,對單位行賄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據統計,在近幾年司法機關查處的賄賂案件中,屬公款行賄的案件約占60%。涉案金額約占賄賂總數的65%。同時,賄賂案件中一人犯數罪的明顯增多,許多犯罪分子集受賄、貪污、徇私枉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數種犯罪于一身,這也充分暴露了其貪婪性。
      (三)犯罪趨向群體化,窩案串案增幅大。近些年賄賂犯罪中群體性犯罪呈蔓延發展之勢,行賄人向幾人甚至幾十人行賄的窩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許多案件往往是查處一案,帶出一批,查處一人,挖出一群,“拔出蘿卜帶出泥”。
      (四)犯罪案值巨額化,大案要案增幅大。當前許多賄賂犯罪分子不僅頂風作案,而且賄賂數額趨向巨額化。行賄、受賄幾十萬、幾百萬的大案成倍上升,受賄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大要案案件不斷增多。同時,賄賂犯罪愈來愈攀高升級,查處的大要案件也大幅度上升。
      (五)犯罪方式多樣化,犯罪黑數增幅大。近年來,許多賄賂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方式日趨多樣化,且更加隱敝、狡猾。由于行賄受賄多屬暗箱操作,作案手段日趨多樣化,隱敝化,加上許多行賄人、受賄人并非等閑之輩,既有“保護傘”,又有“關系網”,以致許多案件難以及時發現和查處。因此,賄賂犯罪黑數(查處犯罪與實際發案數之差)也隨之增大。
    二、賄賂犯罪屢禁不止的原因
      近些年賄賂犯罪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究其主觀原因,拜金主義和利己主義是誘發賄賂犯罪的思想根源,而客觀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制改革不配套。在新舊體制全面交替過程中,由于經濟體制改革不夠配套,政治體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設相對滯后,因此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空隙和漏洞,從而給賄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機。如: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金融機構貸款“三查”制度和貸款集體決策制度形同虛設,有的領導干部則利用審批貸款權謀取私利,大搞權錢交易,以致金融領域受賄案件不斷增多;由于有形建筑市場規則不健全,一些公職人員則在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發包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賄賂;由于過去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中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有的人便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以致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由于組織人事制度不完善,有的人便利用職權“賣官”。
      (二)相關立法不夠完善。我國新刑法對賄賂犯罪規定了六種罪名,即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和單位行賄罪,擴大了賄賂犯罪的主體范圍,為打擊賄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過,新刑法對賄賂犯罪的規定,仍不盡完善。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但何謂“不正當利益”,法律并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以致影響了對行賄犯罪的及時有效打擊,難以從源頭上有效地預防和遏制賄賂犯罪。直到去年3月4日,“兩高”在聯合下發的《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才對“不正當利益”作了明確的司法解釋。同時相關立法相對滯后,我國與廉政建設和防治賄賂犯罪的相關立法如財產申報法、公民舉報法等法律至今尚未出臺。這勢必影響廉政建設的進展,也難以從法律上、制度上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賄賂犯罪。
      (三)監督機制不夠嚴密。一是監督的及時性不夠。許多單位對權力運作事后監督多,預防性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制度偏少,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監督的有效性不夠。由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內部的紀檢監察干部由本單位領導任命或安排,因此難以對本單位領導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即使監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體措施少。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因鞭長莫及,也無法對下級單位領導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從而造成實際上的監督不能和監督不了。三是監督的嚴密性不夠。目前我國還未形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嚴密的權力監督網絡,以致難以有效地對權力運作進行多視角、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的嚴密監督。而權力不受監督制約必然腐敗,致使一些腐敗分子則乘機以權謀私,從而導致賄賂犯罪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懲治犯罪不夠嚴厲。一個時期以來,賄賂犯罪呈高發態勢,固然與當前我國經濟體制大變革這一時代大背景有關,而司法實踐中對賄賂犯罪打擊不力,也是導致賄賂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在查辦、處理賄賂案件時,存在一手軟的傾向,即對行賄犯罪查處偏輕。
    三、防范和遏制賄賂犯罪的對策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認為,防范和遏制賄賂犯罪必須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當前主要應采取以下對策和措施:
      第一,深化改革,推進廉政建設。一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市場規則,規范市場行為,加強管理,堵塞“權錢交易”的漏洞;二是逐步完善分配制度,理順分配關系,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限制過高收入,減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誘發的賄賂犯罪等腐敗現象;三要積極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廉政建設。有關單位要認真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并應實現權力分解和合理組合,形成制衡格局,以預防和減少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四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實行公務員輪崗和交流制度,嚴格依照黨的政策選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賢,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堅決杜絕“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同時,要通過深化改革,逐步減少和鏟除滋生賄賂犯罪的條件和土壤。
      第二,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立法機關要加快和完善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有關的立法。當前,立法機關應盡快制訂和出臺財產申報法、公民舉報法等法律,進一步健全加強廉政建設、防范和遏制賄賂犯罪的法律制度,實行“以法制權”,用法律和制度構筑起有效防范賄賂犯罪的堤壩。
      第三,從嚴治黨,提高干部素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充分發揮教育的超前防范、凈化心靈的“固本”作用。當前要按照中央紀委四次全會的部署和江澤民同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方針,深入抓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同時要用整風精神深入開展“三講”教育活動,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每一個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在思想上有明顯提高,政治上有明顯進步,作風上有明確轉變,紀律上有明顯增強。要通過深入開展“三講”教育和“雙爭”活動,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隊伍建設。徹底清除滋生賄賂犯罪的內因,以預防和減少受賄犯罪。
      第四,強化監督,防范賄賂犯罪。預防和減少賄賂犯罪除應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加強教育外,還必須嚴密并強化內外監督機制,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和制約。一要強化內部監督。各單位要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經常性監督管理,對容易發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部位的權力要進行合理分解,單位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控,以預防和減少“權錢交易”和賄賂犯罪的發生;二要強化人大監督。要充分發揮人大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監督作用,采取檢查、民主評議、質詢、個案監督等監督措施,保證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嚴肅執法、公正司法,防止和減少以權謀私現象及賄賂犯罪;三要強化輿論監督。要重視和強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使國家公職人員的公務活動置于有效的輿論監督之下,同時應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將賄賂犯罪分子及其丑行披露“暴光”,以震懾犯罪,預防犯罪;四要強化群眾監督。
      第五,加大力度,嚴懲賄賂犯罪。一要加大查處賄賂犯罪案件的力度。人民檢察院要繼續堅持重點查羅“三機關一部門”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金融、建筑領域發生的賄賂案件。二要加大懲處賄賂犯罪的力度,以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賄賂犯罪現象的發生。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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